拍賣不動產的稅費按照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的建議,是一種較為合理的做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即單位或個人發生經濟行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則該單位或個人屬于法定的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稅種單行法律及暫行條例也對不動產轉讓環節的各項稅費和納稅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稅收協定的正文通常不會規定如何執行這些限制稅率,東道國按照國內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有些國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國家則是在納稅人自行申報時直接適用限制稅率。...
在跨境投資、跨境經營過程中,“走出去”企業一定要了解我國與東道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充分享受稅收協定,學會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的權益。在發生稅收爭議時,可向稅務主管當局尋求幫助,按規定及時啟動雙邊稅收磋商程序。...
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經過四十余載的不懈努力,目前已構建起了世界第三大稅收協定網絡。截至2017年10月,我國已與106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或安排、協議),其中生效執行101個,在推動外資“引進來”和企業“走出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局近期下發了2018年11號《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對稅收協定“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執行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那么,外籍演藝人員在我國境內進行文藝演出活動個稅該如何繳納呢?...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新發布3個國家的《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其中包括斯洛伐克。專家提醒,赴斯洛伐克投資的中國企業在用好稅收協定這一“護身符”的同時,需注重防范和避免稅收協定爭議的發生,增強風險控制與管理能力。...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及國際經濟往來的日益密切,境外實體為境內實體或標的提供勞務、服務的情形日益普遍,涉及對外付匯、扣繳稅款還是比較繁瑣及復雜的,特別是申請適用稅收協定待遇,辦理程序、提交材料冗雜,技術難點及爭議多,納稅人往往“知難而退”,默默放棄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