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在投資入股的當期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并且是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實物用于投資入股,在增值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也就說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個人只有小額零星交易的(低于500元)才可以不需要發票,否則就需要發票。...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的適用范圍已從國企改革土地資產處置逐步擴大到科研機構轉制、事業單位改革、文化體制改革、農墾改革、央企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去產能處置“僵尸企業”等國家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處置。...
為了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建立資本市場推動企業科技創新的長效機制,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企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現就進一步優化科技成果出資入股,依法確認股權的相關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關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下股東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意味著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不享有股權,那么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當然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若公司實行實繳資本制,股東繳足注冊資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只有出資的認股人才能成為股東,未出資的認股人不能成為股東,其轉讓股權的行為當然無效;若公司實行認繳資本制,股東未按約繳足出資,應承擔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其轉讓股權的行為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