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控股合并(股權收購),它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企業合并是資本的擴張。...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以下簡稱: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其關注的重點是:交易或事項是否最終使兩個獨立的企業形成一個報告主體。...
近來,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和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時有發生。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類重組業務具有涉及稅務事項面廣、適用稅收及相關法律法規多、操作處理復雜的特點。...
為鼓勵和促進有正常經營需要的企業合并、分立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和加強合并、分立業務的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法規》的精神,現將企業合并、分立業務中當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進一步補充。...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規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記,促進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產業結構,現提出以下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規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記,促進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產業結構,根據現行企業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記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