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10月 1日起頒布實施以來,“聽證”這一新名詞被引入了法律程序。國家稅務總局為 了全面、準確地貫徹實施行政處罰工作,推動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保障廣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也是從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
近日,A市地方稅務局某分局擬對一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2017年5月17日將制作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個體工商戶。該納稅人22日向地稅分局提出聽證申請,地稅分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認為該納稅人要求聽證的時間,超出了“告知后三日內提出”期限,決定不予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是納稅人違反稅務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應當承擔的稅務行政法律責任,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是必須在收到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視為納稅人放棄自己的聽證的權利,等于剝奪了為自己申辯的機會。...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行政相對人在辦理涉稅事項、接受稅務行政管理等過程中,若出現違法行為遭到處罰時,應注意法律賦予的申請聽證全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應注意關于聽證權的時間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辦法突出了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明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必須組織聽證,讓納稅人充分陳述申辯、舉證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