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簡介
7月5日,某上市A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B公司收到某市稅務局稽查局開出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B公司2016年下半年,通過數千張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逃稅6063.93萬元。
按照《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B公司可能補繳的稅金及罰款合計約為1.03億元(不含滯納金)。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8年末,B公司資產也不過3172.16萬元,負債合計為1795.28萬元,凈資產僅為1376.88萬元。如果稅務行政部門認定B公司涉稅事項成立,當處理結果導致B公司資不抵債或支付不能時,可能導致B公司破產清算。
2018年,B公司實現營業收入合計1.20億元,占上市公司A公司總營收的比重為15.67%,實現凈利潤529.11萬元,占A公司總凈利潤的比重為3.59%。
然而,隨著某市稅務局稽查局一份告知書的出爐,B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夾雜的“水分”,逐漸浮出水面。
2016年6月,B公司經人介紹認識朱某、王某1、王某2三人,并由此三人充當中間人進行煤炭貿易。上游銷貨方及下游購貨方以委托授權書形式委托朱某、王某1與B公司開展煤炭貿易及貨款結算。
2016年7-12月期間,B公司通過朱某、王某1、王某2三人共取得C公司、D公司等38家企業開具的品名為“煤”的381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78億元,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6430.20萬元。
2017年1月,B公司于2017年1月自行申報轉出其中21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366.26萬元。
同期,B公司又向E公司、F公司等20家下游企業開具了品名為“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19份,金額3.81億元,銷項稅額6477.40萬元。
B公司與上下游58家企業的資金結算方式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銀行電匯兩種。B公司與35家上游企業、19家下游企業共背書162份銀行承兌匯票。
但經發行銀行證實,其中73份銀行承兌匯票未簽發、73份銀行承兌匯票無上下游購銷企業及B公司背書記錄,涉及金額3.02億元。
隨后,稽查人員發現銀行電匯結算方式中,戶名為王某的賬戶先將資金匯款給下游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下游企業再將資金打入B公司賬戶,B公司以貨款名義將款項匯給上游企業,上游企業收到資金后將款項集中打入Z公司后,再匯款至王某2個人賬戶。
B公司向20家上游企業支付的1.21億元中有8943.53萬元形成資金閉環回流,向14家下游企業收到的1.30億元中有9270萬元形成資金閉環回流。
經檢查核實,在上述業務中B公司不實際掌控煤炭的采購、銷售及貨物交割,不能提供煤炭購銷業務真實發生的運輸記錄及相關證據資料,支付的貨款最終回流到王某2個人賬戶。
經稅務部門計算:應追繳B公司2016年7月增值稅361.74萬元;8月增值稅1781.76萬元;9月增值稅1355.85萬元;10月增值稅2564.59萬元;合計6063.93萬元。
同時,本次查補的增值稅6063.93萬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424.48萬元、教育費附加181.92萬元、地方教育附加121.28萬元、少繳稅款罰款3893.04萬元。
根據粗略估算,B公司面臨的罰單將高達1.07億元,其中補繳稅金及罰款約為1.03億元(不含滯納金)。
然而,A公司2018年全年盈利也不過1.47億元,子公司B公司的資產就更寒酸了,2018年末的資產總計為3172.16萬元,負債合計為1795.28萬元,凈資產為1376.88萬元。
明稅觀察
1、虛開增值稅發票行政責任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貴司取得的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增值稅發票,在稅務機關檢查時會被認定為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存在虛開發票行為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稅雖然可以獲得一時之利,但一旦被稅務機關稽查,將會面臨嚴重的后果。因此,納稅人應杜絕僥幸心理,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公司負責人及財務人員應提高警惕,嚴格把控開票,防止偷逃稅款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