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地球圈越縮越小,“全球購”幾乎成了剁手黨的日常,奶粉、護膚品、彩妝、服飾、包包、保健品.......只要你想要的,沒有代購買不了的。但是,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近段時間游某就因在香港長期、大量代購服飾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款人民幣550萬元。
受影視作品的深入影響,提起走私,大部分民眾腦海里會浮現出走私毒品、珍稀動植物等犯罪行為,并依據樸素的正義觀認為犯這些罪的人確實天理難容,理應被嚴懲。相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人付出了勞動,普通民眾相對獲利,為什么還收到如此嚴重的處罰?更有甚者,將此案與范冰冰逃稅案進行類比,得出“刑法是為‘富人立法’”的結論。雖然民眾對此案的判決結果議論紛紛,但是廣東省高院一錘定音:此案定罪無誤,量刑適當。
為什么會作出這樣的判決結果呢,我們先來一起看看逃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構成有何區別。
一、從主體角度分析,二者的主體要件不同。逃稅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二、從主觀因素分析,逃稅罪以主觀故意為構成要件,強調行為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則不強調主觀故意,只需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即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因此,行為人若攜帶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口,以不知道需要繳納關稅為由進行抗辯是不能成立的。
從主體和主觀方面分析,逃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二者似乎沒有可比性,但是從客體和客觀方面來看,逃稅罪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之間存在某些共同點,具體如下:
首先,兩者保護的客體有所差異。逃稅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秩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保護的客體包含三層法益:第一層是海關監管秩序,第二層是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秩序,而第三層是對本土企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因此,在客體方面,逃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有一定的共通性,那就是都損害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秩序。而這個角度的共通性,正是激起廣大網友千層浪的那一石!憑什么輕輕松松賺大錢的明星范某逃稅偷逃巨額稅款,只罰款了事?而辛辛苦苦賺小錢的淘寶代購卻不僅被罰款還要面臨十年牢獄之災?探其根本,主要是因為立法背后的邏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保護的第三層法益:國家對本土企業發展的扶持。類比走私毒品類犯罪,為什么民眾對走私毒品犯罪深惡痛絕,恨不能得而誅之呢?那是因為走私毒品類犯罪,除了侵害海關監管秩序、侵害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侵害人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其實,本土企業的發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對本土企業發展的扶持不僅是對企業的發展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促進國家科技進步、民眾就業都意義重大!只不過,這種重要性在和平時期和貿易潤滑期很難引起民眾注意,只有在民族危難和貿易戰打響的關頭才會凸顯!
另外,兩者在客觀方面也表現出巨大的不同。逃稅罪要求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要求行為人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卻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繳納關稅,偷逃應繳納關稅額10萬元以上的行為。從該角度分析,逃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客觀方面都體現為“逃稅”。然而,兩種罪名的一個重大區別在于逃稅罪存在入罪阻卻事由,即“任何逃稅案件,首先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稅務機關沒有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倍杂性撟鑵s事由的存在,筆者認為理由有三:
保護的法益不同:逃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都保護國家稅收權益,但是如上文分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有保護民族工業企業的內在法理邏輯。
信賴利益保護: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國家和地方政府在某些地區設置了保稅區,比如范冰冰工作室的設置地——無錫,再比如霍爾果斯等地。因此,在考慮逃稅罪的時候也需要考慮保護公民的信賴利益。
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表現為:若能直接適用經濟行政制裁,則毋須啟動刑法。對于逃稅罪而言,其初衷在于保證國家稅收利益,其完全可以用行政處罰手段達到追繳、警示、引導作用。不過,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言,其定罪量刑的標準也引起了學界的探討?!巴堤討U納關稅額10萬元的定罪標準是否過低?”“是否需要引入入罪阻卻事由——海關部門的行政處罰?”等,筆者認為基于刑法謙抑性的考量,未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提高偷逃稅款的入罪標準,引入入罪阻卻事由,也未必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