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尹法師手頭的一件走私普通貨物罪快進入了尾聲,之于對走私罪的研究,也關注了最近淘寶代購店主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刑10年,并處罰金550萬元。大家有木有聯想到去年一個空姐因幫人代購被判走私罪的新聞?好了,相信有一些法律常識的盆友會問,走私的本質就是逃稅,為何冰冰逃稅幾個億可以免于刑罰,而普通人就要受重刑。真的是“刑不上大夫”嗎?
官方答案是自從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后,逃稅罪有了“首次不罰”,即: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論事談法律很容易,法學院的學生都會說這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既然法律對走私有特別的規定,那就從該規定,學的再好一點的學生會說,走私侵犯的是復合法益,除了關稅利益之外還有國家對進出口的監管等等。
這些大道理都對,但在我看來刑法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能更有效率,更低成本的收稅而設立的。
如果是普通的企業逃稅,那行政處罰之后,大部分企業依然要繼續做生意,因為擔心第二次被抓肯定要判刑,企業又在當地逃不掉,基本上都會乖乖的依法納稅,所以首次不罰反而更有利于之后的征稅,你真把企業老板判刑了,企業關了,對稅收反而不利。
另外逃稅現象普遍存在,稅務真想一個個企業查是能查出來的,企業注冊著逃不了總有賬本的,賬本沒了反倒可以直接判刑了,但海關不同,要每一個出入境的游客都開包細察成本實在過高,而且一旦入境之后,就沒法查,只能在過關的時候查,簡單說一個是有廟的和尚,一個是沒廟的和尚。
那代購走私一旦被查之后,比如游燕買賣的貨物總計一千萬,稅款是三百萬,她賺差價的純利潤可能都沒300萬,這些個人走私者是肯定賠不出這么多的,假設首次不罰,大部分代購者是賠不出的,可能少部分為了免除牢獄之災賣房子補稅,那請問出來之后,哪個還敢再做,本來代購賺的就是逃關稅的錢,而普通逃稅案件是正常生意賺100萬,逃20萬的稅,以后交稅了那還有80萬的利潤,可代購依法納稅是沒利潤了。
就算有不要命的繼續不交稅做代購的,那海關也考慮再抓到你也是一個小概率事件,畢竟都是沒廟的和尚,不如一次判了簡單。
(作者:尹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