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假設新華公司2018年1月1日成立,股東僅有上海的映川君一人,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都是1000萬元,2018年年底公司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留存收益)。此時公司的權益結構是:實收資本1000萬;留存收益1000萬。
2019年1月2日,來自四川成都的蒼井空老師加入公司,成為新的股東。蒼老師投入貨幣資金2000萬元,其中1000萬作為新華公司的實收資本,占據的出資比例為50%,另外的1000萬全額計入資本公積金。新華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做了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2000萬元,股東也相應變更為映川君和蒼老師。此時公司的權益結構是:實收資本2000萬(其中映川君和蒼老師各1000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0萬、留存收益1000萬。這里的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公司并不做明細登記,但可以根據約定出資比例確定各自所占有的份額。
第一、資本公積1000萬元全部來源于蒼老師的投入,蒼老師投入資金2000萬元,但是作為實收資本的僅為1000萬元,其余的1000萬元資本溢價并非蒼老師對公司的捐贈,而是蒼老師換取公司股權達到50%的比例必須付出的對價。目前的實務中,仍然有很多業內人士將這1000萬在稅收層面看作捐贈處理,這其實沒有認清該項資金的屬性。新華公司無需就其取得的這1000萬元資本溢價繳納任何企業所得稅。
第二、蒼老師投入的資本溢價1000萬元,資金來源主體是蒼老師。但是一旦投入到新華公司,同樣就成為公司的法人財產,終極所有權可以視為歸屬全體股東。也就是說,公司層面通過公司賬簿記錄的資本溢價1000萬元,但是可以理解為映川君和蒼老師各占據其中一半的份額。你可以說,資本溢價,將來最終會有映川君的500萬,蒼老師的500萬?,F在問題來了,有人說,蒼老師拿自己投入的資本溢價中的500萬交換了映川君所持有的留存收益中的500萬。因此要對這500萬征收個人所得稅。中國財稅浪子個人認為,這只是份額計算的概念,實際上無論是資本公積還是留存收益都沒有相應的資金流轉換,只是公司內部法人財產的比例劃分,實際上不存在權益流動或者轉換,根本不具備可稅性。
也就是說,留存收益、資本溢價只是在最終的權利歸屬上,既有映川君的一半,也有蒼老師的一半,但是這里不涉及對映川君或者蒼老師任何一方課征個人所得稅。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又實現凈利潤600萬。公司的權益結構為:實收資本2000萬(其中映川君和蒼老師各1000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0萬、留存收益1600萬。這里的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公司并不做明細登記,但可以根據約定的出資比例確定各自所占有的份額。
2019年7月2日,經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公司用資本溢價1000萬元全部轉增公司注冊資本金。公司注冊資本登記變更登記為3000萬,其中映川君1500萬,蒼老師1500萬。此時公司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從公司法人財產轉化為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然后又由股東映川君和蒼老師同時追加投資返回到公司,重新轉化為公司的法人財產。由于這里存在一個法人財產量化分割為個人財產的過程,具有可稅性。關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屬于企業法人財產轉化為個人財產,具有可稅性這個原理,其實長沙稅務局的段文濤老師在2015年那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大爭論中就已經明確提出。我個人是贊同這個大原則的,細微之處的區別只是在于轉化為個人財產的過程,既可能定性為對個人股東的利潤分配,也可能意味著個人股東成本的取回。如果是前者可以直接征稅,如果是后者并不直接征稅。
但是,我們也會發現,轉增股本前,站在映川君的角度來說,其股權投資的原值為1000萬元、蒼老師股權投資的原值是2000萬元。映川君和蒼老師各自拿走的資本溢價500萬,都不是來源于新華公司利潤的分配,只能解釋為各自取回投資資產對應的財產原值500萬元,然后又馬上重新投入到公司增加各自的股權投資的財產原值。其中取回原值的過程是一個計稅基礎調整的過程(成本的收回),無需繳納個稅。我的理解,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屬于法人財產到個人財產的轉化,但是轉化為個人的財產既可能是分配性質的股息紅利所得,也可能是投資人投資成本的取回,前者具有直接可稅性,后者需要調整財產原值,實際上是起了延遲納稅的作用。
當然,還有一種看法,就是認為映川君對應的轉增股本的資本溢價500萬,不是取回原值,而是對應在原值之外,認為應該課稅。如果我們順著這個思路推衍下去,如果對映川君課稅,就應該允許映川君調整其股權投資的財產原值為1500萬元。這種看法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聯系蒼老師來看,蒼老師股權投資的財產原值至始至終都是2000萬,這里就憑空多出了財產原值500萬(1500+2000-3000),很顯然這樣的理解也是不足取的。
備注:本文沒有采用通說,目前的通說是有限責任公司溢價轉增資本不適用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稅函[1998]289號文股票發行溢價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