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某特種液態氣生產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給當地骨干特種鋼生產企業和其他相應企業,采用管道輸送。本身這樣的生產銷售沒有問題。但是,由于自身有時候自產能力不足,或者設備出現故障等原因,導致自查產品不能使液壓值達到輸送標準,于是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購進液態氣,一部分灌入管道進行銷售,一部分也因客戶需要直接銷售給客戶??蛻羰情L期的穩定客戶。
從法院判例來看,該司是外資企業,財務比較正規,對于購進貨物,進入公司的,或者直接送達客戶的,均符合增值稅的票流和資金流,稅收上沒有問題。但是,根據?;饭芾矸ㄒ幰幎?,該類?;酚猩a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該司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
后,當地應急管理局(原安監局)對其立案檢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認定其外購并銷售的?;窙]有取得經營許可證,屬于超經營范圍經營行為,屬于違法經營。
于是,在檢查時對記賬憑證予以先行登記。后通過中介機構審計,主要以購銷的增值稅發票為依據,認定違法違規銷售對象和金額,并確認違法所得。從這個案例說明,對于超經營范圍,雖然在稅法上,對其開具發票并沒有禁止性規定,強調的是如實開具,但是,對于經營違規貨物的,則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就是有力的證據。這個案例剛好與筆者之前發的一個案例(依據新聞通告)有所不同,為了規避危險品的監管,是采用了變更貨物品名的辦法,則筆者認為涉嫌虛開發票。
后來,該司發起起訴,一審法院支持行政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這個案例的另一個啟示是: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非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于是,對于這樣的類似的貌似可以籌劃的條款,有一些籌劃者就想利用,認為該規定可以讓銷售行為混淆,只要說成是廠內銷售就可以規避。對于這樣的事,從已經被查獲,需要進行爭辯,盡可能獲取免于處罰的特殊情況下的辯解,并不為過,畢竟萬一成功了呢?但是,作為事先的籌劃和作業安排,是不應該的,是屬于公然冒險的賭徒做法,有害人之嫌?;I劃還是需要謹慎。
總之,超經營范圍的發票開具,需要據實填開,否則涉嫌虛開發票,但如果涉及需要行政許可等管理的,可能就是成為相關行政部門據以查處的有力證據。當然,對于哪些屬于超經營范圍是需要把握的,筆者個人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未在經營范圍注明的一定就是超經營范圍,比如出租房的水電收回的水電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