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發票,是企業財稅處理證據鏈條中的關鍵一環。未及時取得發票,是企業稅務風險的主要成因。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運用大數據開展風險分析,發現某制造企業A公司未及時索取發票、長期掛賬,最終核減其以前年度虧損1200余萬元,補征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600余萬元。
癥狀:應付賬款與銷售收入不匹配
A公司屬于制造業企業。稅務人員通過金稅三期信息系統、風險模型,比對A公司歷年財務報表、申報表數據,發現A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付賬款近年來呈增長態勢,而A公司的銷售收入自2015年起呈逐步下降的趨勢。系統風險提示:企業數據不正常,存在虛假列支成本或少計收入的風險。
診斷:存貨暫估款未及時跟蹤處理
針對上述風險提示,稅務人員前往A公司了解情況。查閱企業財務數據時發現,其“應付賬款—存貨暫估款”科目余額較大,且年年遞增,存貨暫估款存在長期掛賬的情形。
稅務人員就該問題向企業詢問,A公司財務人員解釋稱:公司的“應付賬款—存貨暫估款”,是根據倉管部門的出入庫數據進行核算的,將暫未取得發票的貨物計入該科目。存貨暫估款長期掛賬,是由于部分存貨一直沒有取得發票導致的,期末余額5400余萬元,其中長期掛賬金額3200余萬元。
隨后,稅務人員向A公司的采購人員作了進一步了解。A公司采購部門負責人解釋道,貨物雖然早已使用,但由于與供應商存在糾紛,貨物金額未確定,因此一直未能取得發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根據以上規定,稅務人員告知A公司相關負責人,A公司計提的長期掛賬的存貨暫估款,應當在60日內取得發票入賬,否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A公司財務人員表示,長期掛賬的存貨暫估款暫時無法取得發票入賬。最終,A公司核減以前年度虧損1200余萬元,補繳稅款和滯納金近600萬元。
處方:財務人員應參與企業管理
本案例中,A公司發生稅務風險,主要原因在于財務人員僅根據票據來記賬,并未深度參與企業管理,對企業財務數據存在的問題沒能追根究底。同時反映出公司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財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不夠及時,沒有按照新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法計算企業所得稅,導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未調整。因此,建議企業財務人員深度參與企業管理,及時跟蹤處理異常的數據,加強財務和稅收政策的學習,并借助大數據技術,加強對納稅申報數據的分析,幫助企業升級財稅管理,防范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