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今天想通過取得的峨眉山旅游的相關發票,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相關的稅收知識。
去峨眉山主要消費就是旅游觀光車費、門票費、上下山纜車費、住宿費。我們可以通過發票看看這幾年的相應的稅收知識點的變化。
1、從16年營改增之前到現在,峨眉山的門票也經歷著變遷。
營改增之前,峨眉山的門票還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所以從發票監制章我們可以看到,是地方稅務局監制。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相應的發票也進行了改版,由國家稅務局監制了,因為增值稅是國稅局在征管。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第三點第(四)規定: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第(七)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所以,這算是營改增后的第一次發票變遷,但是從發票的分類上,門票不屬于從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上開具的。我國發票的管理趨勢,一方面要將非系統開具的都納入新系統開具,另一方面需加快電子發票的開具。按照這個趨勢,目前,峨眉山旅游的發票脫離了紙質,也納入的新系統。
通過網絡購票后我們直接可以申請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當然,除了電子化、系統化外,這里面還有一個變化。
那就是由于國地稅的合并,監制章也發生了改變。
國家稅務局的字樣消失,統一變成××稅務局,比如四川省的,就是四川省稅務局。
這個政策依據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2、以前沒有開具電子發票的時候,因為票面不會顯示稅收編碼簡稱,因為只有新系統開具的發票才執行編碼開票政策,以前的門票都是非新系統開具的,不會采用編碼開具,更無從談顯示簡稱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說的很清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如果票面上沒有顯示編碼簡稱,我們拿到發票就不知道銷售方是按照什么稅目申報的增值稅。
我們只能按照稅收政策自行分析。
比如,我們之前取得的門票、纜車票、觀光車發票,單純從票面上我們并不知道銷售方適用的多少稅率。
所以,我們可以自己分析一下。
首先,門票,這個“門票收入”要按照什么稅目征稅?
我們潛意識中會覺得,你是旅游,這個當然就是旅游服務了哦。
但是從財稅[2016]36號文《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中關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對旅游業稅目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
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景區門票收入是景區收取的,很顯然景區不會“組織”你來游覽,它只會安安靜靜的佇立在哪兒等著你去,所以其實更門票是不是更符合文化服務里面的提供游覽場所呢?
我們再來看看觀光車和纜車的發票。
從36號文,其實我們可以初步判斷,這個觀光車和纜車其實實質就是運輸服務,
36號文規定,其他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地鐵運輸、城市輕軌運輸等。
但是,這個并不是結果,因為財稅[2016]140號十一規定、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纜車服務理論應該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峨眉山旅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客運服務,由于屬于在景區內經營擺渡車,所以也應該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其提供的非景區的客運服務,需按照交通運輸業繳納增值稅。
3、分析的好像有道理,但是分析歸分析,實際當二哥取得帶編碼簡稱的電子發票時候卻看不明白了。
這是門票,門票編碼簡稱是旅游服務,并不是我們分析的應該為文化體育服務。
而且,從稅率欄看,該業務銷售方采用了簡易計稅,簡易計稅我們知道,要么是小規模納稅人,要么就是一般納稅人有適用簡易計稅的行為。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游山票收費站這個公司經過二哥查詢并非小規模納稅人。
而且旅游服務這個也沒有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依據。
所以,這里二哥就看不明白了,又不是小規模納稅人,旅游服務這個行為又沒有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這個發票到底開的對不對?
如果按照我們之前的分析,如果門票適用文化體育服務,這個3%其實就說的通。
因為按照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我們再看看纜車的發票
纜車發票還是旅游服務的編碼簡稱,那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怎么解釋呢?這個不就是景區內經營索道嗎?而且按照文化體育服務還能享受簡易計稅,這里面銷售方又是如何考慮的呢?
最后我們來看看觀光車的發票
觀光車的收入又是另外一個公司取得,峨眉山旅業發展有限公司,
旅業發展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這里從開票來看,銷售方其實就是按照交通運輸納稅,而這個3%是簡易計稅方式,那么交通運輸有沒有簡易計稅政策呢?
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中就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這里銷售方應該是按照這個政策執行的。
其實這個還勉強解釋的過去,實際上也是提供的一個交通運輸服務,至于為什么沒按照財稅[2016]140號中對擺渡車的規定執行,這里面其實可能是認定是否是擺渡車的一個問題,具體還得銷售方自己清楚。
所以,峨眉山旅游的這些發票,你看懂了嗎?二哥表示還沒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