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即普通發票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如只有偽造、擅自制造行為,則以非法制造發票罪定罪處罰;如只有出售行為,則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定罪處罰;如兩種行為都具有,則直接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不僅需要滿足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具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行為,同時,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數量及票面額需要達到立案標準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span>
筆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進行搜索,共搜索到827份有關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檢察文書,其中有44份不起訴決定書。經過對44份不起訴決定書進行歸納、整理,分別從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個方面提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N個無罪辯點,以供參考。如不當之處,望請指正。
一、法定不起訴
筆者在搜索到的不起訴案例中,并沒有找到適用法定不起訴條件的案例。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span>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span>
對于適用法定不起訴條件,可以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犯罪構成方面來加以理解。比如: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并沒有實施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發票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行為人不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發票的主觀故意;在犯罪數額方面,行為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犯罪數額未達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nbsp;
二、酌定不起訴
1.不起訴決定書: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象檢刑不訴〔2014〕52號)
無罪辯點1:自首
無罪辯點2:積極退還非法所得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并積極退出非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予起訴。
2.不起訴決定書: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清檢公訴刑不訴〔2017〕29號)
無罪辯點3:非法制造的發票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制造的發票而向他人出售,共計108份票面額人民幣520916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票面額共計人民幣5209160元,但518.5萬元非法制造的發票在其等待交易的過程中即被公安機關查獲,雖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該票面額為518.5萬元非法制造的發票已及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未流入社會,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其所觸犯的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綜合全案,李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危害后果不大,且認罪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城檢公訴刑不訴〔2016〕9號)
3.不起訴決定書: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渝中檢刑不訴[2016]50、49號)
無罪辯點4:行為人僅有介紹幫助行為,作用較小,且未實際獲得好處費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雍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其僅有介紹幫助行為,與邱某某之間無固定長期合作關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且未實際獲得好處費,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雍某某不起訴。
4.不起訴決定書: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刑不訴〔2015〕657號)
無罪辯點5:涉案假發票數量相對較少,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悔罪態度好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行為,但涉案假發票數量相對較少,犯罪情節相對輕微,詹某某悔罪態度較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詹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刑不訴〔2017〕361號)、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懷鶴檢刑訴刑不訴〔2017〕16號)、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云檢公訴刑不訴〔2015〕43號)
5.不起訴決定書:永豐縣人民檢察院(永豐檢刑不訴[2018]20號)
無罪辯點6:主觀惡性較小
無罪辯點7:主動上繳非法所得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本案涉案金額較小,黃某某不應列入情節嚴重的量刑條款內,即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圍,鑒于黃某某主觀惡性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主動上繳非法所得,可以適用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決定對黃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永豐縣人民檢察院(永豐檢刑不訴[2018]19、28號)、廣元市朝天區人民檢察院(廣朝檢公刑不訴[2018]11、10、12、13、9號)
6.不起訴決定書: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南檢公訴刑不訴[2018]29號)
無罪辯點8:初犯、偶犯
無罪辯點9:具有坦白情節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行為,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但張某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其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綿竹市人民檢察院(竹檢公訴刑不訴〔2016〕1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渝南檢公訴刑不訴〔2015〕44、41號)、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烏新檢刑不訴[2017]32號)、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刑不訴〔2017〕361號)、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懷鶴檢刑訴刑不訴〔2017〕16號)、臨海市人民檢察院(臨檢公訴刑不訴[2017]251、252號)、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南檢公訴刑不訴[2018]240號)、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南檢遵龍刑不訴〔2015〕37號)、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刑不訴[2018]169號)
三、存疑不起訴
1.不起訴決定書: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檢察院(錦凌檢公訴刑不訴[2018]33號)
無罪辯點10:不具備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客觀條件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錦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具備出售非法制作的發票罪的主客觀要件,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睢檢訴刑不訴〔2017〕8號)、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渝九檢刑不訴〔2015〕84號)、昌吉市人民檢察院(昌吉市院公刑不訴[2018]16號)、延吉市人民檢察院(延市檢刑檢刑不訴[2018]91號)、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檢察院(鄰檢公訴刑不訴〔2014〕5、6號)、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穗云檢公訴刑不訴〔2015〕16號)
2.不起訴決定書: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渝南檢公訴刑不訴〔2015〕2號)
無罪辯點11: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與上家有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共同故意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與上家共謀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3.不起訴決定書: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晉檢訴刑不訴[2018]46號)
無罪辯點12: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董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是否達到情節嚴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董某某不起訴。
4.不起訴決定書: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榆檢公訴刑不訴[2017]37號)
無罪辯點13:現有證據無法落實發票的來源,且無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非法制造的發票而使用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未能找到張某某所稱的“王林”,無法落實其發票來源,也不能提供涉案發票系張某某非法制造的相關證據,張某某主觀上明知是非法制造的發票而使用的證據也不足,故現有指控張某某構成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5.不起訴決定書: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并小檢公刑不訴[2016]3號)
無罪辯點14:行為人與他人供述中是否從事過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存在矛盾,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和得出唯一結論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太原市公安局認定柯某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履衬撑c柯某兵的供述中關于柯某某是否從事過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存在矛盾,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性結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柯某某不起訴。
(作者:何觀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