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基本案情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間,陳某一直在A公司技術部任經理一職,在任職期間,陳某負責完成M軟件的開發,A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分別取得登記號為2004SR03817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2006年3月1日,B公司完成N軟件的開發,于2006年5月17日在國家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2006SR06140。此軟件價值不菲,每套軟件的市場售價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
2006年2月,A公司與陳某發生勞動爭議。2006年4月,A公司以進行工作交接為由,強行扣押陳某的工作手提電腦,雙方矛盾激化。在和A公司發生爭議期間,陳某和B公司有所接觸,并受B公司委托為某單位試用N軟件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
2006年6月,A公司以B公司的N軟件對A公司的M軟件構成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B公司和陳某。后經法院協調A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B公司及陳某的起訴,法院裁定準許,并于2006年12月25日出具(2006)海民初字第20650號民事裁定書。
二、律師意見
(一)計算機軟件的更新、升級,屬于軟件作品的修改,軟件的更新、升級過程,實質上是軟件作品推陳出新的過程,是新作品不斷誕生的過程。
計算機軟件屬于眾多作品形式中的一種,受《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保護,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律常識。但是,軟件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作品,具有不同于諸如書籍、文章等作品的顯著特點。認為,軟件區別于其他作品的最大特點,即在于軟件的不斷更新與升級,其更新的頻率很高、幅度很大。計算機現已被廣泛應用于生產、管理、科研等領域,計算機軟件作為計算機系統的邏輯設備,其更新速度遠遠超過其他技術的更新速度。
軟件的頻繁更新,使得一套軟件在經歷相當的期間之后,與原版軟件即已相去甚遠,大相徑庭,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新作品。如果試圖依據在先登記的原始軟件來保護更新在后的新版軟件,無異于“刻舟求劍”。
(二)A公司很顯然未能充分認識到軟件作品的上述特點,更未充分預見到這種特點所引發的法律后果,從而在訴訟過程中留下致命隱患。
在B公司及陳某接到應訴通知書時,A公司已申請法院完成了證據保全措施。并且,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達一百多頁的證據材料,以支持其訴訟主張。A公司可謂“有備而來”。
當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雙方交換證據時,A公司理直氣壯的向法院確認,其遭遇侵權的的軟件是2004年4月29日獲得著作權登記的M。至此,A公司尚未意識到軟件的上述特點,殊不知,A公司的這一確認行為已鑄成大錯,無意中形成一個致命的隱患,為B公司留下絕佳的反擊機會。
(三)訴訟是一個有序進行的過程,訴訟各方均應遵守游戲規則。A公司錯誤的選擇了對其最不利的方案,打出了最差的一張牌,使得形勢悄然改變,A公司由主動變為被動。A公司試圖中途換牌,遽為游戲規則所不許。而B公司自始至終亮的是同一張牌,只是在等待時機。
認為,A公司在訴訟請求里列明的被侵權軟件是M,在提交的證據中用于證明其擁有合法權利的2004年4月29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的軟件也是M,在證據交換時向法院確認的被侵權軟件仍然是M。因此,可以確定,本案中A公司訴請保護的軟件是M,而不是其他任何軟件作品。M只能是A公司2004年4月29日進行著作權登記的版本,而不是其他任何版本。如果A公司認為,M的2005年升級版及2006年升級版與2004年4月29日進行著作權登記的M版本相比較,沒有實質性的修改,則沒有必要使用升級版本進行對比鑒定,并且,使用登記版本進行對比鑒定,正合乎A公司的訴訟請求及相應的主張。如果A公司認為,M的2005年升級版及2006年升級版與2004年4月29日進行著作權登記的M版本相比較,具有實質性的修改,則M的2005年升級版及2006年升級版屬于新的作品,不可以在本案訴訟中進行審理,A公司應另案提起訴訟。本案訴訟審理的被侵權軟件作品是2004年4月29日進行著作權登記的M。
A公司面臨兩難推理的難題。如果A公司堅持申請鑒定,只能將其登記于2004年的M作為鑒定的對比軟件,于是,即使B公司的軟件真如A公司所言是陳某對M修改所得到的2006年升級版,那么,鑒定的結果也將注定是不構成侵權。因為,M的2006年升級版與登記于2004年的M具有天壤之別,絕無雷同的可能。A公司及法官均已意識到這一點。如果A公司放棄鑒定申請,則要承擔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的后果。
(四)A公司關于在陳某電腦中發現有關軟件版本的事實陳述明顯失當,自行斷送另案起訴的機會。
本來,A公司有機會另案起訴,但是,在先的事實陳述中,A公司卻將自己的后路堵死。A公司稱,其于2006年4月從陳某的工作電腦中發現了M的2006年升級版。這表明,首先,該軟件并非A公司自行開發而成,雖然其主張軟件是陳某的職務作品,但這一主張須有證據支持。在沒有證據支持的前提下,A公司的這一陳述其實是自絕于該軟件的合法權屬。其次,A公司發現及向法院提交該軟件的時間在后,B公司發表、登記N軟件的時間在先,按照時間前后順序的邏輯關系,發表在先的N不可能來自形成在后的M的2006年升級版軟件,因此,絕無侵權的可能性。
A公司的上述陳述構成了對事實的自認。根據禁反言原則,A公司即使另案起訴,也應當受上述陳述的約束。A公司即使另案起訴,其結果恐怕不是B公司對A公司侵權,而是A公司對B公司侵權。
(五)經異議,海淀法院拒絕了A公司在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訴訟以后向法院提出的返還證據軟件之請求,這使得A公司另案起訴的希望徹底破滅。本案塵埃落定。
A公司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不久,接到海淀法院通知,稱A公司要求取回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的各版本軟件光盤,法院決定退還雙方的軟件光盤。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法院將A公司在原訴訟中提交給法院的各版本軟件光盤予以退還,那么,本案曾經進行過的訴訟行為就變得而毫無意義,例如,如果A公司將M的2006年升級版軟件以M的名義重新起訴,則B公司和法院均無以識別該軟件,A公司即可繞開所有既定的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訴訟的結果必將對B公司不利。訴訟程序將失去最起碼的公正性。訴訟非兒戲,每個訴訟主體都要對自己曾經作出的表示和進行過的行為負責,撤回起訴只是意味著原告決定不再繼續訴訟,由此導致訴訟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終結。法院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并不等于曾經進行過的訴訟痕跡徹底消失,重回到零的起點。訴訟各方當事人在原訴訟中的實質性表示和行為,應對其有拘束力?;谏鲜隼碛?,A公司關于退還軟件證據的請求應不予準許,否則,法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最終采納的異議,未同意A公司關于返還證據軟件的請求。A公司另案起訴的希望不復存在,本案徹底終結。
文章來源:知識產權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