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浙江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虛開發票案
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251號
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2955********,公司地址浙江省泰順縣**鎮**街**號,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訴訟代表人郭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321986********,漢族,大學文化,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家住江西省贛州市興國縣**鎮將軍大道**號。
本案由玉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另案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罪,于2019年4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再次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12月21日,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與玉環**酒店(以下簡稱“甲公司”,已判)的負責人黃某某(已判),以雙方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一份玉環甲酒店室內裝飾工程A樓二標段合同。該合同為A樓12樓至24樓的客房裝飾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為6000萬元。2013年7月14日,A樓二標段合同裝飾工程結算匯總金額為3169.6208萬元。2013年年底,甲公司以酒店經營需要為由向**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銀行”)貸款4.89億元,而貸款后實際上將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歸還社會借款等。為了規避**銀行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管,黃某某決定通過虛開裝修費發票入賬的方式來應付監管,為此黃某某聯系上陳某某,約定由甲公司支付相應的稅費由**公司進行虛開發票。2013年12月30日,甲公司財務人員受公司指派在取得**公司銀行賬戶的密碼和U盾后,將5600萬元存入**公司的銀行賬戶,并于當日即轉出。2014年4月4日,**公司幫助甲公司虛開了一張金額為5600萬元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由甲公司支付了220.8萬元稅款,由**支付了11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014年9月23日,**公司向甲公司破產管理人共申報結算金額為3223.6216萬元,申報債權工程款欠款1950.6216元,至今未得到償還。
本院認為,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鑒于其初犯,有自首情節,系從犯,且稅費均繳納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20日
陳某某、浙江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虛開發票案
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250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1331972********,漢族,大學本科,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街道**花園**幢**室。因涉嫌虛開發票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玉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另案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罪,于2019年4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再次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12月21日,時任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與玉環甲酒店(以下簡稱“甲公司”,已判)的負責人黃某某(已判),以雙方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一份玉環甲酒店室內裝飾工程A樓二標段合同。該合同為A樓12樓至24樓的客房裝飾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為6000萬元。2013年7月14日,A樓二標段合同裝飾工程結算匯總金額為3169.6208萬元。2013年年底,甲公司以酒店經營需要為由向**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銀行”)貸款4.89億元,而貸款后實際上將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歸還社會借款等。為了規避**銀行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管,黃某某決定通過虛開裝修費發票入賬的方式來應付監管,為此黃某某聯系上陳某某,約定由甲公司支付相應的稅費由**公司進行虛開發票。2013年12月30日,甲公司財務人員受公司指派在取得**公司銀行賬戶的密碼和U盾后,將5600萬元存入**公司的銀行賬戶,并于當日即轉出。2014年4月4日,**公司幫助甲公司虛開了一張金額為5600萬元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由甲公司支付了220.8萬元稅款,由**支付了11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014年9月23日,**公司向甲公司破產管理人共申報結算金額為3223.6216萬元,申報債權工程款欠款1950.6216元,至今未得到償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鑒于其初犯,有自首情節,系從犯,且稅費均繳納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20日
【以上案例來自檢院官網】
采集資料(來源一葉稅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點評(來源一葉稅舟):
1.虛開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雖然屬于實際未發生應稅行為,但除及其個別特例外,現行處理實踐中并不退還稅款。對于這些虛假業務查實之后,對其已經繳納的稅款究竟應當如何處理,是否有必要進一步進行法律的明確?
2.對于虛開方**公司所得稅是按照核定征收處理,征收的比例是2%。對于虛開發票行為,并不存在實際的經營成本,賬面應反映為幾乎是全額經營所得,咋整?
3.對于虛開發票行為,稅務機構在不予起訴之后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對于這類假設沒有涉及稅款的情形下,僅僅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對于虛開金額較大或者數量較多的,現行的處罰上限是否顯得有點偏低?震懾力不夠?該案中雖然虛開了一張發票,但金額為5600萬元。
從這類案例來看,已經繳納稅款是免予或減輕刑罰時考慮的一大因素。當然,從本案例的基本描述來看,有其特殊性,基本是按照受票方為了達到逃避貸款監管的目的而進行虛開的角度處理的,不可輕易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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