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簡介
孟某某在經營H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期間,在沒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沒有實際發生勞務派遣業務的情況下,經于某甲介紹,指使公司文員盧某某為Z公司、C公司、S公司、T公司、Y公司等五家單位虛開了27份勞務費發票。經司法鑒定:上述27份勞務費發票金額合計人民幣5602105.35元,影響國家稅收合計人民幣451062.53元。
法院判決
公司名稱 | 證明材料 | 虛開認定 |
Z公司 | 勞務派遣合同+工資單等 | 真實業務,不認定為虛開發票罪 |
C公司、T公司 | 有工資表,未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 未發生真實業務,認定為虛開發票罪 |
S公司 | 雖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但該合同是S公司勞務結束后簽定的,且又無工資單及相關勞務人員情況證明; | |
Y公司 | 無有效勞務派遣合同及相關勞務人員情況證明 |
法院認定H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虛開發票,孟某某、盧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
要點提示
1、勞務派遣虛開發票的認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因此,是否發生真實性業務是判定是否存在虛開發票行為的關鍵。
本案中,雖然勞務派遣公司未與C、T公司簽訂,但若能夠提供相關勞務人員工資單、社會保險繳費情況、人員情況說明等材料,證明交易的真實性,法院不應認定為虛開發票。
2、受票方接受虛開發票的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若受票人屬于善意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不用加收滯納金,只需要補繳稅款或進項稅額轉出。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規定,納稅人虛開發票進行虛假申報的屬于偷稅。對于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的,將被處以有期徒刑及罰金,最高被處無期徒刑及五十萬罰金。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受票方非善意取得的虛開發票,若已進行進項抵扣的,需要補交相應增值稅及滯納金;若已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需要補交相應所得稅及滯納金。除了補交稅款、滯納金外,稅務機關還會進行相應的處罰,若情節嚴重的,達到刑法標準的,還將被刑事處罰。
版權說明
本文為明稅研究中心原創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