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問題1】我們是一家銀行,和企業打官司,勝訴后,法院判決律所的服務費和公證機構公證費由敗訴方承擔,我們沖成本的時候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乍看問題時陷入思維誤區,想到進項稅額的定義,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奔热毁M用由敗訴方承擔,就不是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費用,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可轉念一想,不對??!律所和公證機構為銀行提供服務,銀行支付了對方款項并取得專用發票,銀行購進服務當然可以抵扣,除非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問題中,法院判決由敗訴方承擔的費用是對勝訴方的一種賠償,而不是敗訴方購進服務的費用,無論是律所還是公證機構,其提供服務的對象是銀行,其發票只能開給服務的接受方銀行。因此,法院判決勝訴后,由敗訴方支付的律所服務費和公證費,其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轉出。
【問題2】原告企業通過法院判決拍賣被告房產,需要原告企業登一個公告,原告企業支付了公告費用,取得了專用發票?,F法院拍賣后,以拍賣款償付原告,包括企業當時支付的公告費用。原告企業收取公告費用的賠款,進項稅額需要轉出嗎?還是計入營業外收入,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答:原告企業收取公告費用的賠款,其進項稅額無需轉出,理由同問題一。
賠償款是否征收增值稅,需視原告企業和被告雙方業務內容而定。如原告企業向被告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取得賠款應按照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賠償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