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2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下稱第二稽查局)對冼漢新作出3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其在2005年至2008年售房收入5189435元故意未申報納稅,因此作出瓊地稅二稽處(2017)3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下稱3號處理決定書)要求其補繳稅款391997.42元。
同一天,第二稽查局作出瓊地稅二稽不罰(2017)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1號處罰決定書),認為冼漢新在3號處理決定書中的偷稅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故不予以處罰。
冼漢新因不服1號處罰決定書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洗漢新已經就3號處理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結果尚未作出,因此,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3號處理決定書因冼漢新申請行政復議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依據尚未生效的3號處理決定書在1號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冼漢新存在偷稅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錯誤。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撤銷了1號處罰決定書。
明稅觀察
本案第二稽查局之所以敗訴,原因在于其作出的1號處罰決定書是根據3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作出的。
而3號稅務處理決定正在復議期間,并未生效。法院認為根據沒有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書當然無效。
因此,法院在審理期間仍然是會認為如果處罰決定書據以作出的處理決定書處于復議期間,則尚未發生效力,則據以作出的處罰決定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