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件簡介
湖北省黃梅縣振華建材物資總公司委托其副總經理張賣席購買鋼材。由于張賣席在來到該公司前曾涉嫌詐騙,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以張賣席涉嫌詐騙、需要進行刑事偵查為名,在途中扣押該批鋼材,并且不顧振華公司的反對,將鋼材轉賣給浙江省瑞安市生產資料服務公司。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黃石市公安局強制扣押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財產所有權,判決撤銷扣押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黃石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黃石市公安局明知所扣鋼材既非贓物,亦非可用以證明所稱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而是振華公司的合法財產,與其所辦案件無關,卻拒不返還,并一手操縱振華公司與無任何經濟關系的瑞安生資公司簽訂經濟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由此給振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黃石市公安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背景
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類似上述案例中的偵查機關不合規扣押、凍結、查封涉案財物的情況并不罕見,網絡等媒體上亦多有報道。因此,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成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意義與影響
該案明確了人民法院針對公安機關雖以刑事偵查為名,但未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施扣押的行為,有權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審查判斷并依法判令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該案對于正確區分公安機關擔負的刑事偵查和行政管理的雙重職能具有重要指導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