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強制執行和稅收保全怎么理解
從《征管法》規定的內容和實踐情況來看,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既有實施主體均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均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均須開具清單和收據等相同之處,也有適用對象、實施條件、實施時間等不同之處。理解這些不同之處,對稅務機關能否依法辦事、納稅人能否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兩種措施的主要區別是:
1.兩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于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于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后(注:對以前應納稅款可以直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后。注意此處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兩種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強制執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結束后由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并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后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為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并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并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