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新行政復議規則的修改,明確了原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及地方稅務局的復議管轄機關,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節期間中止計算”,而行政和解及行政調解增加了行政救濟的途徑,此舉對于調和國家機關及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修訂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由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號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在1999年9月23日以國稅發[1999]177號發布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第8號國家稅 總局令發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5月29日以第499號國務院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進行了修正;以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2月10日第21號令公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行政復議管轄權
原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稅收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下達,但其行政管理由所在省國稅局行使,自2012年開始,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人、財、物實行由總局直接管理模式;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由省地稅局和單列市所在地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模式。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調整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權,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修改為:“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nbsp;
(二)增加證據的種類并規范用語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以主席令第59號 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改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五十二條,增加了“電子數據”證據種類,將“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進行了語言規范,修改為“當事人的陳述”及“鑒定意見”。
電子數據(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1、電子數據證據的特征:
?。?)國際性
國際性表現為電子數據證據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國家使用,取證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的法律適用的問題。具體來說,某些證據可能在中國取證的,但是也要拿到國外去用,法律適用也會涉及到幾個國家的法律。比如蘋果和三星的案件、蘋果和微軟的案件以及富士康和比亞迪的案件都具有類似的情況。
(2)系統性
電子數據證據相比傳統證據另一個重要的特點是電子數據證據的系統性,它表現為任何一個簡單的操作,往往產生很多關聯文件,這些文件是電子數據附屬信息,它們之間形成一組具有內在關聯的文件,這些文件之間具有系統性。為什么電子數據證據是系統性的呢?因為電子數據證據的形成是基于計算機系統、操作系統、應用文件系統、網絡系統、存儲系統、手機系統、GPS系統等,這些系統都是具有系統機制的,基于這樣的系統機制所產生的電子數據也一定是具有系統性的特征,這個系統存在的空間又是虛擬的,所以這樣的系統中產生的證據一定是成批的。
(3)多樣性
電子數據證據的表現形式非常龐雜,比如電話證據、電報證據、傳真證據、電子文件、計算機日志、計算機輸出物、計算機打印物、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聊天記錄、電子公告牌記錄、博客記錄、微博記錄、電子報關單、電子簽名、域名、網頁、IP地址以及系統文件、休眠文件、日志記錄、上網痕跡、手機錄音證據、手機攝像證據、手機短消息證據、信令數據、通訊痕跡、雷達記錄證據、錄音證據、錄像證據、攝像證據、GPS證據等。
(4)虛擬性
相比傳統證據是人們能夠直接看得見、摸得著的物理空間的證據,電子數據證據是存在虛擬空間的證據,這里的虛擬并不是說證據是虛擬的,而是電子數據證據存在于電子介質構成的二進制的虛擬空間,比如單機服務器、網絡、手機、GPS、基站、攝像頭、各種各樣存儲介質、電報、打印機、復印機等,或者二進制空間,這些空間都是虛擬空間,只能感知,但是進不去的,不管提取證據,還是保全、解讀證據,都必須靠別的方式,人不能直接進入到這個空間中。
2、可以成為證據的電子數據
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電子數據進行了明確闡述:“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明確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聊記錄、微博等可作為民事案件證據。早在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已將電子證據列為單獨的一種證據形式予以明確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更進一步指出,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
?。ㄈ┟鞔_審理期限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相關對《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進行修改,明確“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節期間中止計算”。
1、復議和解
復議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準許后,對行政復議案件不再繼續審理。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終止?!抖悇招姓妥h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1號)第86條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和解。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作出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和解。申請復議和解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和解
一是和解并非適用所有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和解只適用于特定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對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不在和解之列。比如,《稅收征管法》規定了偷稅行為的構成要件,并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這屬于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和解。而對于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比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處罰幅度,如果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存在處罰幅度與過錯情節不相當,罰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適當等情況的,可以進行復議和解。
二是復議和解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稅務行政機構提出書面和解協議。書面和解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單位、住址,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和解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和解日期等。
三是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申請人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并接受最后的復議決定結果,申請人可以主動向被申請人提出和解,也可以應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和解協商,并在和解協商中充分表達自己的要求和理由,爭取一個爭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處理結果。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四是和解過程中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復議和解中,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申請人的稅務機關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強迫、威脅或者欺騙對方的方式來達到和解的目的。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和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協議才能獲得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準許,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行政復議和解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而不是僅僅要求達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復議機構即可。
五是和解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進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本次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和解期間不在審理期限內計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復議和解也應當在上述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超過期限則無法進行和解。如果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就有關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則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六是達成和解協議要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和解協議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在經復議機關準許并終止行政復議之后,即在當事人雙方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應當執行。對此,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申請人的稅務機關都應當按照和解協議中明確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調解
調解的種類很多。因調解的主體不同,調解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以及律師調解等。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在這幾種調解中,法院調解屬于訴內調解,其他都屬于訴外調解。
?。?)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粗冈谟嘘P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處理糾紛的方式。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調解方式
調解員可以采用其認為有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這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調解程序開始之后,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調解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可向他方當事人通報單獨會見的情況,當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調解員可以對爭議進行面對面的調解,也可以進行背對背的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員可以根據具體司法調解案情,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建議或鑒定意見; 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根據已掌握的情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經過調解,在當事人之間仍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在調解中心所在地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經調解中心同意,或由調解中心建議并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參與調解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過調解,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各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及/或蓋章,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員可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由調解員在調解書上簽字并加蓋調解中心的印章。除非為執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不得公開。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時,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的內容如下:“本協議書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可將本和解協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請求該會按照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庭有權按照適當的方式快捷地進行仲裁程序,仲裁庭根據本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nbsp;
?。?)調解程序
調解中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案件。調解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調解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中心也可以受理,并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調解中心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但司法人員深入農村現場調解當事人另有約定且調解中心同意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時,按下述要求辦理:提交調解申請書(一式四份),其中應寫明或提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調解所依據的調解協議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和調解請求;其它應當寫明的事項。如聘請代理人參與調解程序,應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在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托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如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調解協議或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 則由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分別預交調解費的50%。如申請人在提出調解申請時尚未與被申請人取得聯系,或雙方尚未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申請人在提交前述材料的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先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及其附件后,經審查完畢,立即轉送給被申請人一式一份。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內確認同意調解并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托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同時按照調解收費表的規定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被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確認同意調解的,視為拒絕調解;在規定期限屆滿后確認同意調解的,是否接受,由調解中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