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簡介? 】
B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6日,注冊地址位于吉林省M市N區,經營范圍為:銷售中成藥、化學藥制劑、化學原料藥、抗生素。C藥品銷售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注冊地址位于河南省H市G區,經營范圍為:銷售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B公司從C公司等藥品經銷單位采購藥品后,銷往M市各大醫院。2013年初,C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C公司銷售給B公司的部分藥品并無商品出庫單、運輸憑證等資料且款項往來情況與銷售情況不符,認為C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13年5月,M市國稅局稽查局亦對B公司開展了稅務檢查。2013年11月29日,M市國稅局稽查局向B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B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B公司追繳增值稅613,963.99元,企業所得稅93,348.01元,并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對B公司處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計15,173,712元。??
B公司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委托賴紹松律師代為解決本案。賴紹松律師經過審查案件資料,了解到C公司業務員甲某代表C公司與B公司洽談藥品購銷業務,并促成B公司與C公司簽署《藥品購銷合同》,約定B公司向C公司采購藥品,交貨方式為直調,運費由C公司負擔。為了證明本次交易的交貨方式確為從廠家直調,B公司提供了《藥品購銷合同》及委托書作為證據。交易完成后,由于甲某一直負責交易雙方的溝通聯絡事宜,C公司又委托甲某代為收款。對這一事實,B公司提供了C公司出具的委托書相佐證。
經過分析,認為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交易是真實的藥品買賣交易,交易形式合法有效;B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亦與交易的實際狀況相符。因此,不能認定B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賴紹松律師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為提起行政復議,經過與稅務機關的據以力爭,稅務機關最終接受了我們的主張,沒有認定B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亦沒有對其追繳稅款或處以罰款。
【律師辯護意見】
一、B公司與C公司有實際貨物往來,并非虛開增值稅發票
1)從法律關系來看,B公司與C公司之間存在貨物買賣關系
涉案貨物系由廠家生產后,由C公司銷售給B公司,對此,B公司提供了:(1)C公司藥品購銷合同、(2)產品出庫單、(3)藥品質檢報告單、(4)樣品、(5)C公司提供的業務員名單、(6)C公司法人委托書等,以上證據足以證明B公司從C公司進貨,雙方存在實際交易關系。??
2)從貨物的交付來看,C公司已將貨物交付給B公司
B公司從C公司購進的貨物一部分是由C公司發貨,一部分是由廠家直接發貨給B公司,但是否由C公司發貨并不影響虛開發票的問題,由廠家直接發貨給B公司,符合民法通則中的“指示交付”行為,系合法行為。并且,C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出具《法人委托書》,聲明由甲某負責與B公司的藥品直調,“藥品直調是指已購進但未入庫的藥品,從供貨方直接發送到向本企業購買同一藥品的需求方。在以下特殊情況下方可進行直調:第一由于本公司的儲運條件和運程有可能對藥品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客戶購用藥品批量大,避免上下車中轉,為降低人力、物力、財力消耗時;第三客戶緊急調貨等情況下公司指定部分產品可以進行直調”?
?3)從票據的獲得來看,C公司是供貨方,也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方
B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C公司開具,與B公司從C公司處采購藥品的交易情況相符。??
4)從款項往來看,貨款由B公司向C公司支付
2010年4月1日,C公司給B公司出具《法人委托書》一份,授權“甲某可以接受現金、轉賬支票、承兌匯票等回款方式”,B公司也依合同約定及C公司的指示向甲某支付了相關的款項。??因此,原告與C公司之間有真實的交易往來,在C公司處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并非虛開的發票。??
二、B公司并未偷稅??
M市國稅局稽查局處罰B公司依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的規定:“受票方利用他人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位以下的罰款?!奔凑J為B公司存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行為。??但B公司給付的貨款包含17%的增值稅,也就是說,B公司已經依法全額支付了交納增值稅的款項,B公司并不存在偷、逃稅的行為,即使C公司存偷稅行為,也與B公司沒有關聯性,M市國稅局稽查局認為B公司偷稅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B公司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合法、有效,依法可以抵扣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在購貨方(受票人)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對購貨方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如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B公司從C公司取得的是“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即使C公司未按規定交納增值稅,但B公司已經依法交納了相應的稅款,是C公司原因導致國家稅款損失,購貨方取得該發票系善意的,依上述規定,“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四、如果對B公司進行處罰,B公司相當于交納兩次增值稅?
?B公司在購買貨物時已經交納了17%的增值稅款,該款項已經交付給銷貨方C公司,依增值稅法納稅的規定,上述稅款應當由銷貨方上繳給稅務機關,而B公司可將上述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而現《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補繳上述增值稅,也即又一次向稅務機關交納增值稅,相當于B公司交納了兩次增值稅款,不符合增值稅法一次銷售,交納一次稅款的規定,因此,M市國稅局稽查局不應對B公司進行處罰。?
五、即使認為B公司應當補繳增值稅,對于所得稅的處罰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即使認為B公司應當補繳增值稅,依《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M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據應補繳的增值稅款總額,反算出購買貨物的價格,再用該價格乘以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得出B公司應補繳9,033,748.01元的企業所得稅。??但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為凈利潤額,即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其他支出后的金額為計稅基礎。M市國稅局稽查局所作處罰計算應補繳所得稅額時,計稅基礎是增值稅反算購買貨物的價格,未減去當期的成本、費用、損失等,不是企業的凈利潤額。因此,M市國稅局稽查局對于應補繳所得稅的計算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