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本文案例所述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的情形,當納稅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需要提起復議時,必須先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有的納稅人因為客觀經濟困難等原因,會選擇先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再申請復議。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8日原河南省鄭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下稱“鄭州地稅稽查局”)對鄭州手拉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手拉手公司)作出鄭地稅稽處[2014]6020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同日,稽查局還作出鄭地稅稽[2014]6020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手拉手公司進行罰款。
2015年6月30日手拉手公司向鄭州市地方稅務局辦事大廳提供納稅抵押擔保,并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定提交了《納稅擔保書》及納稅擔保清單,但辦事大廳以手拉手公司提供的納稅擔保不屬于其受理范圍為由,不接受該《納稅擔保書》及納稅擔保清單,告知誰下的處理決定讓找誰辦理,手拉手公司改向鄭州地稅稽查局寫擔保函,并于2015年7月2日或3日又到鄭州地稅稽查局處申請辦理納稅擔保,沒有找到承辦人,也沒有找到負責的呂局長,后來見到呂局長時被告知已經超期。
手拉手公司不服鄭州地稅稽查局不辦理納稅擔保手續的行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鄭州地稅稽查局不為其辦理納稅擔保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鄭州地稅稽查局為其辦理納稅擔保的有關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能夠辦理納稅擔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救濟權的行使起決定性作用,進而對稅務處理決定能否接受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審查以及對相對人實體權益產生決定性影響,因為稅務處理決定是否全面、明確告知相對人辦理納稅擔保的時間、地點、向誰申請、救濟途徑,均會直接影響相對人納稅擔保申請能否即使準確行使。
鄭州地稅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中對辦理納稅擔保的申請在申請時限、地點、向誰申請等方面的告知內容不明確、文字上存在歧義,導致手拉手公司作為納稅主體未能及時辦理納稅擔保,并已經直接影響手拉手公司復議救濟權利的行使。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利,鄭州地稅稽查局應當對手拉手公司的納稅擔保申請及所提供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法院最終判決鄭州地稅稽查局在判決生效后法定期限內對手拉手公司的納稅擔保申請作出處理。
明稅觀察
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受理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應當是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但是很多納稅人對于稅法并不了解,而稅務機關在稅務文書中又不寫清楚,就會導致納稅人不知道誰才是納稅擔保確認機關,從而走彎路,影響其稅務處理的行政救濟權。
因此,稅務機關在下發稅務處理決定時理應在處理決定書中寫明納稅擔保機關,以便利納稅人提起納稅擔保,而納稅人在遇到此種情形時也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有效的提供納稅擔保,從而維護自己的行政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