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有關“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司法實踐中,對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年利率24%,一般認為不屬于違約金過高的情形。
但是,本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計算,是否屬于過高情形,看看最高院的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45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甘肅興業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蘭林路**號***室。
法定代表人:李樹智,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蘭州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通渭路***號。
法定代表人:喬建新,該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甘肅興業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蘭州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蘭州國土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7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興業公司申請再審稱:
一、興業公司與蘭州國土局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在蘭州國土局沒有舉證證明因興業公司未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造成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蘭州國土局的損失僅為銀行利息的損失?!秴f議書》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標準,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息,二審判決未基于違約金的補償性質判令興業公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擔違約金,違反了法律規定。二、蘭州國土局主張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標準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規定》中關于違約金計算方式的規定,但該規定系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繳納的行政規章,不應直接作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中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在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損失均未充分舉證,興業公司請求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應綜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過高的違約金依法進行調整,即依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三、本案一審判決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有關“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表明人民法院認可興業公司關于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應當依據該項規定判令興業公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金。綜上,二審判決錯誤,興業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關于“甘肅興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向蘭州市國土資源局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18025549元”的判項、判令興業公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蘭州國土局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2.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由蘭州國土局承擔。
蘭州國土局未提交意見。
本院對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和興業公司再審申請的理由,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協議書》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是否過高,是否應予調整。
本案中,案涉《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乙方(興業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甲方(蘭州國土局)繳納違約金……”。興業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系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具有督促守約和懲罰違約的功能,同時體現了國家維護國有土地交易市場正常秩序的意志。故二審法院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未予調整,認定興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蘭州國土局支付違約金,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興業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興業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駱 電
審 判 員 楊弘磊
審 判 員 歐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楊 婷
書 記 員 李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