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
2002年6月10日,孔某支付10元人民幣購買了某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福彩中心)承銷的電腦福利彩票一張5注,每注號碼相同。當晚開獎,孔某所購5注彩票均中一等獎,每注獎金3449元,5注共計17245元??啄吵种歇劜势钡礁2手行膬丢剷r,被告知其應依法按偶然所得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福彩中心代扣代繳。于是,孔某當日只領走了獎金13796元??啄痴J為,根據福彩中心公布的“承銷細則”,單注獎金1萬元以上者才按20%的稅率由福彩中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福彩中心以5注獎金總額17245元為起征點代扣稅款,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益,遂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福彩中心給付扣除的獎金3449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福彩中心在向社會公示的承銷細則中并未注明同時購買兩注以上彩票中獎應累計計稅,其在沒有向彩民公開告知的情況下,自行任意解釋中獎納稅規定,屬于違反游戲規則,應承擔過錯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福彩中心給付孔某3449元。福彩中心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福彩中心依據稅務機關的授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代表稅務機關行使扣稅職權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了孔某的起訴。
評析
兩審法院的主要分歧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產生的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裁定是正確的。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扣繳義務人福彩中心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福彩中心系專門從事社會福利捐助事業的非營利性組織,屬事業法人,即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以謀公眾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它雖以營利為手段,但非以營利為目的,所得利益用于公益事業。對此,大陸法系的法理稱之為財團法人或公益法人。福彩中心在登記的范圍內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銷售彩票的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與彩民之間構成合同關系,主要合同義務是向中獎的彩民支付獎金。從這個角度講,福彩中心的地位是民事主體。同時,福彩中心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還負有代扣代繳中獎彩民的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福彩中心在作為福利彩票買賣合同當事人的同時,又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即扣繳義務人。
作為納稅人,孔某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地位是顯而易見的。那么,福彩中心是否是行政主體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據行政法學理論,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福彩中心作為事業法人,既非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職權的行政機關;也非依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即不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筆者認為,福彩中心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應定位于“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首先,它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職能,既源于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又不基于法律、法規的直接授權,從而區別于衛生防疫站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次,它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托組織的條件,又有稅務機關的正式委托。本案中,福彩中心向法院提交的某市地方稅務局授予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證書》已經說明問題。第三,其代扣稅款時系以稅務機關名義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并將稅款上繳國庫。綜上,福彩中心在向中獎彩民孔某兌獎時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既非民事主體,又非行政主體,而是行政主體(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
二、代扣代繳稅款法律關系的性質
孔某與福彩中心之間通過買賣福利彩票形成了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合同關系;二是代扣代繳稅款關系,即稅收法律關系。從孔某的角度看,其購買彩票即與福彩中心形成合同關系,中獎后去兌獎的行為,系行使債權請求權,向債務人福彩中心請求履行。之后,其應當就中獎偶然所得履行納稅義務,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又成為納稅義務人。反觀福彩中心,在合同關系中為兌獎義務人,其向孔某支付獎金的行為是在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福彩中心為扣繳義務人,其從孔某的獎金中代扣稅款的行為,系代替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能??啄痴腔诤贤P系,認為福彩中心未能足額支付獎金構成違約,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履行。但實際上,福彩中心所扣孔某的獎金系依稅法的規定代扣的應由孔某繳納的個人所得稅?,F在雙方的爭議已不是合同糾紛,而是因代扣代繳稅款而產生的行政爭議。我國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按照稅法的規定,對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就是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此,納稅人沒有選擇的余地。而且,對于起征點、稅率等要素,都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扣繳義務人是無權更改的。本案中福彩中心的承銷細則是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所以,本案中福彩中心與孔某之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關系的性質應屬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其中稅務機關為行政主體,福彩中心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孔某為行政相對人。
三、本案爭議的救濟途徑
本案系因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行政爭議,應當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本案中孔某作為納稅人顯然對福彩中心的代扣行為持有異議,但其稅款已被代扣,客觀上已無拒絕的可能。根據權利義務相適應原則,孔某對代扣稅款行為的異議,也可請求稅務機關處理,后者不得拒絕。如果稅務機關不受理孔某的投訴,或孔某對稅務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則孔某可以稅務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中,扣繳義務人是稅務機關委托的代行征收行為的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其行為法律后果的承受者是委托人??啄撑c福彩中心因代扣代繳稅款而產生的糾紛,實際上是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納稅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的復議程序,同時規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另外,行政訴訟法規定,若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總之,本案不是民事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當事人間的行政爭議應通過行政程序解決,最終仍可通過行政訴訟來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