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關于檢察辦案,與申訴再審相似的有一審公訴、二審公訴、死刑復核檢察(現為高檢院公訴二廳的業務)等,其中一審公訴與申訴再審最具對比性。實踐中,許多刑申部門的工作佼佼者,包括兩次刑申業務競賽的標兵、能手,大多也都有公訴工作經歷。但公訴與申訴再審的區別是什么?可能大家經常有體會,但卻少有人把他們一一列明。法曹君姑且一試,梳理了檢察官辦理一審公訴案件與辦理申訴再審案件的九個不同點:
一、職能定位不同
辦理一審公訴案件中,檢察官承擔兩種職能,首先是控訴職能,其次是法律監督職責。申訴再審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只有一種職能,即法律監督職能。承擔職能的不同,對檢察官客觀公正的程度有一定影響。再審案件中檢察官承擔職能的單一性,是導致近年來檢察機關對刑事申訴和再審案件抗訴權進行改革的主要原因。這種改革的效果也是十分明顯的,申訴案件的再審抗訴權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轉刑事申訴部門行使以來,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啟動了一大批案件的再審程序,促進糾正了聶樹斌、陳滿、于英生、沈六斤等重大冤錯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
二是案件來源不同
一審公訴案件來源于偵查機關的移送。刑訴法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才可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因此,檢察機關面對的一審公訴案件,表現為公安機關移送的偵查卷宗。通過這些偵查卷宗,檢察機關可以詳細了解在案證據情況、偵察過程以及偵查機關對案件提出的法律適用建議。申訴與再審案件則有兩個主要來源,第一個來源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申訴(含其他途徑轉交,如人大代表、新聞媒體、黨政機關等轉交來的申訴材料),主要表現為原審裁判復印件為主的申訴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第二個來源是下級檢察機關提請抗訴或者法院自行啟動再審案件,這種來源案件反映的信息類似于一審公訴案件,是比較完整和全面的。但司法實踐中,由于申訴案件大多是第一類案件,在這種案件中,檢察人員通過初步審查發現原審裁判存在疑點的,需要調取原案全部案卷,進一步調查了解,才能做出準確判斷。
三、工作內容不同
辦理一審公訴案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含不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申訴與再審案件辦理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審查申訴(含立案復查)、提出抗訴(含駁回申訴)、再審出庭支持抗訴或提出檢察意見(對于法院自行啟動的再審案件)。
四、啟動原則不同
對于一審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根據“起訴法定原則為主、起訴裁量原則為輔”的原則進行把握,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一般應當將案件提起公訴,交付審判。申訴與再審案件辦理面對的是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應當遵循“尊重司法權威和裁判既判力”的原則,凡不是“確有錯誤”的,一般不啟動再審程序。
五、啟動方式不同
一審公訴案件的審判程序只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啟動。再審案件的啟動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含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另一種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訴自行啟動。從實踐情況看,目前法院自行啟動是再審程序啟動的主要方式。審判程序啟動方式的不同,對檢察機關出庭的立場有重大影響。檢察機關通過抗訴啟動的再審案件庭審中,檢察機關的立場是明確的,那就是原審裁判“確有錯誤”,對原審裁判持否定立場。法院自行啟動的再審法庭中,檢察機關的立場具有兩種可能,對原審裁判的態度既可以是否定的,也可能是肯定的。
六、審前準備不同
一審公訴案件,檢察官發現偵查工作不充分的,一般是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由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會自行補充偵查。辦理申訴與再審案件,由于原審程序已經結束,檢察機關不可能將案件再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因此,在發現原審裁判可能“確有錯誤”的情況后,應當立案復查,并在復查過程中對案件中發現的所有疑點,窮盡一切調查手段,自行補充調查。這里邊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對法院自行啟動的再審案件,檢察機關一般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全案復查,主要是就案卷進行審查,調查核實原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便在再審法庭上提出檢察意見。
七、庭前會議不同
一審公訴案件,由于絕大多數案情并不復雜、證據材料不多、雙方爭議不大,沒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所以,在一審程序案件中召開庭前會議的比例很低,據各地統計,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一。而再審案件則不同,再審案件特別是可能的重大冤錯案件,一般均是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社會關注度高。為了保證庭審的穩妥,法院一般都會主動召開庭前會議,提前就辯方是否申請回避、申請原案未移送的證據、是否需要出示新證據以及出庭證人名單等程序問題進行處理,并協調檢辯雙方就原案證據進行梳理,確定庭審中的舉證、質證重點、明確庭審中的事實和法律焦點問題,特別是會組織檢辯雙方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進行協商,確定再審程序中是否啟動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比如,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福建許金龍等四人搶劫再審案,遼寧王力故意殺人再審案等重大冤錯案件,均召開了庭前會議。
八、庭審程序不同
首先,表現在舉證、質證以及發表意見的先后順序不同。其次,庭審問題的涉及面不同。一審公訴案件的庭審,檢察人員為了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務,需要對指控犯罪的證據進行全面舉證,發表關于定罪量刑的全面的指控意見。即便對于庭前會議中雙方無異議的證據,雖可以簡化出示,但仍是要向法庭出示的,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再審案件的庭審則不同,對于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由于在原審程序中已經向法庭出示過,無需再重復出示。法庭中,檢辯雙方僅就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及再審程序中的新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只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庭審問題的集中性更強。
九、庭審結果不同
首先,庭審后在是否否定前期辦案機關工作成果的態度上不同。實踐中,一審公訴案件經過庭審,法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支持檢察機關的公訴請求,改變定性或者無罪判決率極低。再審案件則不同,由于是以原審裁判“確有錯誤”可能為啟動再審的條件,特別是檢察機關提出再審抗訴的案件,實踐中法庭最后一般都否定了原審裁判,無罪判決率很高。其次,宣判方式不同。對于一審公訴案件,特別是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改革文件要求以當庭宣判為原則,實踐中這些案件的一審當庭宣判率也比較高。再審案件則不同,考慮到再審案件一般是極其敏感的案件,社會影響大,經過庭審程序后,這些案件一般還要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一般采取了定期宣判的方式。
當然,申訴再審與公訴的關系也是足夠復雜的,不是上面的“九個不同”就能完全概括的。法院的審判監督還是審判,那申訴引發的再審抗訴與公訴是什么關系呢?根據刑訴規則,公訴部門也可以對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那么,抗訴到底是一種控訴職能、監督職能,還是兩者兼而有之?這些問題,值得大家認真的思考。
文章來源:京西法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