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本報北京11月20日訊 記者蔣皓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這是復查規定實施16年來首次修改,從多方面強化了對申訴權的保障和規范。如降低申訴門檻,對申訴條件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便利當事人申訴,對申訴材料要求作了明確細化規定;明確規定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決定中止(終止)辦理的案件應通知申訴人等。
此次修改還突出了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健全了冤假錯案及時糾正機制。如調整原復查規定中對任務的表述順序,將“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放在“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之前,彰顯了堅決糾正司法不公和維護司法權威的理念;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訴,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承辦案件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等。
修改后復查規定還加大了司法公開、檢務公開的力度,規定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采取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進行公開審查。擴大了公開審查適用范圍,由之前適用于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擴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
修改后復查規定對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受理、立案、復查等程序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確規定審查刑事申訴期限為2個月;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