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 刑事申訴概念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二、刑事申訴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形式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認為公檢法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辯護人對于司法機關有下列行為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保證金而不退;
(3)對于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規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天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出公訴;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對于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天內向檢察院申訴;
6、《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
綜合這些條款,申訴主要特點如下:
(1)申訴主體主要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
(2)申訴涉及事項極為廣泛,除了對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外,還包括對司法工作人員在刑訴中違法、失職、不當行為可提出申訴,如對被告人有刑訴逼供、虐待、毆打,剝奪或侵犯參與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代理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的等。
三、刑事申訴
1、概念
本文主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申訴。該種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及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一種特殊救濟途徑,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一種表現。
2、提出主體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申訴。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
3、申訴提交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提出申訴,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狀;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有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材料;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材料或線索。
4、刑事申訴期限
根據最高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若干意見(試行)》通知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具有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決定重審,申訴不具有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依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5、申訴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其《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3)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5)認定罪名錯誤的;
(6)量刑明顯不當的;
(7)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8)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因此,申訴的提出應該符合上述規定情形,若無法定情形,司法機關應堅決不予受理審查。
6、申訴的受理法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法院裁定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第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法院對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法院提出,或直接交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實踐中可能性很?。?;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可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訴的,法院可告知申訴人向下級法院提出(禁止越級)。
第三百七十四條,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由原核準的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交由原審法院審查。原審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法院審查處理。
7、申訴的次數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上一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四、刑事申訴不等于刑事再審
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主要分布第二百四十二條至二百四十七條,根據上述規定,總結再審特點如下:
1、再審的提起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也可以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當事人無權直接提起再審。
2、提起再審的方式
第一、上級人民法院(含最高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決定再審。
第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于本院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決定再審。
第三、檢察機關(含最高檢)認為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本級法院提起抗訴,以此來啟動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
第四、當事人的申訴經法院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啟動再審程序。
3、提起再審的對象
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其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對于本院及下級法院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起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全國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抗訴,而地方各級檢察院只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無權對本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抗訴,地方檢察機關如果認為本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有錯誤的,只能申請上級法院進行抗訴。
4、提起再審的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各級法院對于本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應當另行成立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該法院可以提審,可以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審,如果原審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也可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綜上,申訴絕不等于再審,切不可混為一談,成為同行笑柄。
(作者: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