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請求。司法實踐中,伴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尋求公力救濟途徑的不斷擴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力度不斷增強,同時也存在大量的重復申訴、濫用申訴權等不理性申訴現象,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加大了檢察機關控申部門工作人員的負擔。隨著涉訴信訪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 201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規定了檢察機關終結刑事申訴案件的條件,申訴終結機制在檢察機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得以正式確立,以解決各級檢察機關已多次重復審查處理但當事人仍然申訴不止的案件,從法律上實現刑事申訴案件的終結。但是,目前檢察機關開展刑事申訴終結工作還是遇到一些問題。實踐中,對符合規定的案件作出不再處理的終結決定后,有的案件很難實現真正終結,申訴人繼續多頭上訪。因此,完善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案件終結機制值得關注和思考。
一、當前刑事申訴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申訴主體沒有確定的優先順序造成重復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此可見,目前能夠提起申訴的主體主要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及近親屬,但是立法上沒有詳細規定各個主體之間以哪個主體提起申訴為準或者優先受理哪個主體提起的申訴。由于申訴人無順序,造成了多個司法機構可以同時管轄的尷尬局面。申訴管轄機構多了,沒有法律對其進行規制,各自為營,給現代法治社會帶來了繁重的工作負擔和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極大浪費。當申訴人同時向檢察院和法院兩個機構提起申訴的時候,兩個機構均要立案,等到立案后在進行整合的時候還涉及到移轉等管轄問題。在這個繁雜的過程中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而且也無法保證必然能夠公正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主體沒有順序規定,也使得申訴主體申訴“無門”到“多門”,整個申訴制度呈現出申訴人眾多以及受理機構眾多的混亂局面,不利于檢察機關對刑事申訴的及時處理。 (二)申訴次數沒有限定是造成重復申訴、不正當行使申訴權的重要原因 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就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案件的申訴次數加以限定。司法實踐中,只要當事人一方認為法院裁判不符合自己心中的期望,就可以提起申訴,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就須對申訴案件進行受理。不可否認,一些案件確實能夠發現新的證據,進而申訴成功,但絕大部分也同樣存在著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裁判結果的無理纏訴。這不僅違反了訴訟經濟原則,而且會出現無限申訴現象,嚴重影響到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提升,不利于構建良好的檢群關系。 (三)沒有規定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是造成重復申訴、不正當行使申訴權的客觀原因 《刑事訴訟法》對申訴時效沒有規定,由此,一些案件判決、裁定已經執行多年,而當事人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如此以來,由于時間久遠,證人或難以尋找或死亡,相關的證據有可能已經滅失,受理申訴的檢察機關只能在復查申訴案件中僅局限于審查原來案卷的內容材料,也就是書面審查, 很難做到客觀公正。不利于節約訴訟成本,也不利于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 二、完善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案件終結機制 憲法和相關法律賦予公民享受申訴的權利,然而,這項權利在實踐當中如同一把“雙刃劍”:正面可以使公民充分行使申訴權,使用法律武器對抗確因司法不公損害自身正當權益的案件或者司法行為;反面也為公民重復申訴、濫用申訴權利等提供了便利,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無限申訴引發的“審法疲勞”。因此,這就需要在立法上對檢察機關提起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的優先權、期間、事由和次數加以細化規定,以及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檢察機關從現有規則,以化解矛盾、息訴為目的,做好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一)實行申訴兩次終結,禁止濫申訴 申訴早已屢見不鮮,但是在這種制度的實踐運行中,逐漸發展成為信訪。信訪成為替代申訴的又一趨勢。正是由于申訴制度的弊端,申訴以及信訪給司法和政府部門帶來困擾,建立刑事申訴終結制度就是要摒除原有制度的弊端,實行申訴一次終結,以此來避免無理纏訴,從根源上治愈目前的現象。對于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不批準逮捕、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和其他刑事處理決定的,經兩級檢察院立案復查,認為原決定正確,申訴人所提要求不具有正當理由的,就同一案件同一事實不再受理;申訴人的訴求合理部分已有合理的解決方案,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的,不再受理。 (二)提高申訴案件辦案質量 減少、控制和預防刑事申訴案件發生的根本出路在于狠抓辦案質量。通過規范辦案,對于符合人民檢察院受案范圍的,均應依法受理,不能認為設置障礙。檢察機關案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定期通報,嚴格落實辦案責任制。 (三)加大經濟賠償問題解決落實 對于涉及經濟賠償的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應首先考慮把經濟賠償問題解決落實在第一環節,如確無經濟賠償能力的,應考慮相應加重處罰,不應讓被害人在精神上經濟上受到雙重打擊;對于有經濟賠償能力且予以賠付,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考慮從輕處理;對于有經濟賠償能力,但賠付不到位又判決較輕的案件,應加大督促解決經濟賠償問題。刑事申訴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多種多樣,因其程序的特殊性,一定要把好檢察機關這最后一道關口,多種思路渠道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盡力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爭取做到息訴罷訪。 (四)完善刑事申訴檢察救助 公民、法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被害方因犯罪而導致生活困難,又不能從加害方獲得賠償的,可以申請國家救助。從法律職能上來說,刑事申訴檢察是“法律監督之中的監督”,致力于維護正確、糾正錯誤;從社會功能來說,刑事申訴檢察是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上的最后一道關卡,是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的重要窗口。因此,檢察機關作出刑事申訴終結決定后,對生活極度困難、缺乏經濟來源的息訴人需要提供一種臨時性救濟,以保障刑事申訴終結機制順利運行。實踐中,刑事申訴檢察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夠解決申訴人生活、生產的燃眉之急,又有利于增進申訴人對司法機關信任,提高其對司法裁判、決定結果履行的積極性。 (五)開發刑事申訴案件查詢系統 實現檢察機關刑事申訴終結的聯動協調。大量刑事申訴案件在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前,已被其他部門處理過,由于部門聯系不暢,案件信息查詢困難,使各部門就同一案件處理方式、答復意見差別很大,影響了刑事申訴終結效果。開發刑事申訴案件查詢系統有利于資源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六)、終結性文書向社會公開 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對于深化司法改革,促進檢務公開、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權利,提升檢察官法律素養,實現公平正義,有助于緩解社會中因對法律誤解引起的矛盾,促進法制宣傳,培養公民法律信仰,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有助于提高檢察官業務水平,加速檢察官隊伍素質建設進程。
文章來源:三峽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