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2005年2月5日至2016年4月,宋某某擔任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酒店財務事項。期間,宋某某為少繳納稅款,采用酒店部分現金收入不入酒店財務賬的方式設立“小金庫”,“小金庫”賬戶內錢款用于股東工資、年終獎等酒店支出,賬目涉及金額達上千萬元。
2016年3月起,原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檢查發現該酒店不僅存在設立“小金庫”的情況,還存在2004年-2012年原始記賬憑證缺失171本、記賬用計算機硬盤破損無法恢復等情況。
該局多次要求酒店提供賬本,但酒店一直未提供。后該局于2016年11月16日將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犯罪線索及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以“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對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提起公訴,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對宋某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為逃避查處拒不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被告人宋某某是被告單位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判決被告單位紹興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可能大家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并不陌生,轟動一時的范冰冰逃稅案,其經紀人就以該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刑法對該罪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它與逃稅罪又有什么關系呢?
刑法第162條對該罪規定如下: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保存年限如下表:
綜上可知,刑法規定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其主要保護的法益是企業財務會計管理秩序。
在現實生活中,觸犯該罪的行為人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以此逃稅。
但是,該罪與逃稅罪有重大區別。
逃稅罪有行政處罰前置程序,非五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沒有行政處罰必經前置程序,只要犯罪,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在范冰冰案和本案中,行為人沒有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是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行為人如果確實存在偷逃稅款的行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及時補繳稅款,避免刑事處罰才是及時止損的做法。如果采取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方式抵抗執法,那么,損失只能進一步擴大。
值得提醒納稅人的是,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建賬,進行正常的稅前扣除、享盡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才是真正節稅的王道!
妄圖通過非法手段,私設小金庫,進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得不償失,它只會給您帶來更重的罰金、更嚴酷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