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簡介:
2007年9月19日,洛陽財順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順公司”)成立。常珂、張志飛、雷紅麗、馬靈娣、郭莉娟、蔣媛媛均是財順公司的員工,財順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使用專門印制的檢測憑證用于賬目核對,但通過少記收入的方式(大約每天實際收入的一半)逃避稅款。
2016年4月1日,洛陽市地稅局稽查局對財順公司開展稽查,調取了財順檢測站未及時隱匿的4天使用的檢測憑證(2015年12月26日至29日)。
2016年4月5日,常珂、張志飛召集雷紅麗、馬靈娣、郭莉娟、蔣媛媛等人開會研究對策,并要求雷紅麗、馬靈娣、郭莉娟、蔣媛媛等人在面對調查時,統一口徑稱這四天使用的內部檢測憑證系檢測站搞活動所用。隨后,為防止稅務機關發現真相,逃避稅務稽查,常珂、張志飛又指使雷紅麗、馬靈娣、郭莉娟、蔣媛媛等人將歷年的內部檢測憑證整理后用車輛拉走銷毀。被銷毀的憑證金額不低于9824930元。
2018年1月2日,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珂、張志飛、雷紅麗、馬靈娣、郭莉娟、蔣媛媛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法院經過審理,根據各個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相關證據,判決六被告均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結合各個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判處9個月或者1年的有期徒刑,并根據其犯罪情節并處相應的罰金。
明稅觀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明確了刑法162條之一的罪名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因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這些會計資料,而且《會計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了“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睂τ陔[匿和故意銷毀行為如何才能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兩種情形下應予立案追訴:(1)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案屬于“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的情形,被銷毀的憑證涉及的金額不低于9824930元,因此已經滿足構成犯罪的條件。
刑法也明確了觸犯本罪不僅要被判處刑事處罰,還要并處罰金至少2萬元,因此,不管是企業的負責人還是企業的員工,都不要做違反法律的行為,尤其是企業的員工,雖然是受雇于企業,但是仍然要依法做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需要明白是否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