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為遏制發票犯罪,我國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中新增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罪。具體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一、常見的持有偽造的發票行為種類
從“持有偽造的發票”行為的手段、方法看,實務中常見的大致可分為四類:
(一)利用偽造的發票逃避繳納稅款。為了獲取更多利潤,部分企業通過從地下市場購買偽造的發票來虛列企業開支,以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款。如果購買偽造的發票的數額較大,又沒有構成逃稅罪,就構成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二)利用偽造的發票列支非法支出。一些單位對日?;顒又写嬖诘纳虡I賄賂等無法取得發票的非法支出,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的方式在會計核算中列支,以實現賬目平衡。
(三)利用偽造的發票挪用、侵占單位資金。部分人員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向單位虛報支出,騙取、侵占單位資金。此種情況下,應注意:利用偽造發票是詐騙或貪污的手段,罪名應該傾向于結果行為即詐騙罪、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
(四)利用偽造發票套取財政資金。一些單位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入賬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用于單位職工福利等違法違紀活動。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將套取的財政資金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罪名應該傾向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對于個人利用偽造的發票套取財政資金行為,可參照“利用偽造的發票挪用、侵占單位資金”處理。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條、《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相關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主體。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若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二)主觀方面。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所持有的偽造的發票必須以明知為前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偽造的發票,而是受欺騙、蒙蔽,誤以為是真發票而持有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三)客體。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的行為,滋長了假發票的泛濫,擾亂了發票管理和稅收征管的正常秩序,還為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條件,敗壞了社會風氣,社會影響惡劣。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偽造的發票,不僅包括偽造的普通發票,而且還包括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四)客觀方面。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俺钟小?,是指行為人對偽造的發票處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種狀態。這種“持有”是廣義上的,一是偽造發票而持有;二是購買偽造的發票而持有;三是運輸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即行為人既未制造假發票,也未購買假發票,其所持有的假發票是替他人運輸或攜帶的。只要行為人明知所持有的是偽造的發票,不論其運輸行為是否收取了費用,均可能構成本罪。
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
1.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非法出售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非法出售發票罪在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上均有所不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為持有型犯罪,行為方式強調持有,犯罪對象為偽造的發票?!栋l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印制發票應使用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因此,無論任何人,用仿制的底紋版、非專用紙張、非轉印油墨印制的發票都屬于偽造的發票。而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行為方式強調出售,犯罪對象并不是偽造的發票,必須是真的發票,即只要稅務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出售發票,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2.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方式的不同,前者為持有,后者為偽造或出售。持有偽造的發票,包括各種類型的偽造發票,如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在實踐中,如果有偽造、出售偽造等行為的,以偽造、出售偽造等行為進行認定。只有當相關證據確實無法獲取的情況下,即無法以其他犯罪行為認定時,才以“持有”這一狀態進行認定,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定罪移送處理相關嫌疑人,這樣才不至于放縱犯罪分子,也符合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法宗旨。
3.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與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對象的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只包括偽造的假發票,不包括非法制造的真發票;后者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偽造的發票,又包括其他非法制造的發票。偽造的發票屬于非法制造的發票;但非法制造的發票不僅僅指偽造的發票,還包括: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超額私自加印的發票;稅務機關以外的部門私自決定印制的發票;沒有印制發票決定權的地方稅務部門決定印制的發票等。這幾種非法制造的發票與合法的發票很難區別,對國家稅收危害更大。
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5)榆刑初字第00293號
公訴機關: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雙峰縣,漢族,初中文化。
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取保候審,2013年9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3年12月24日再次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月7日因多次傳喚未到案,經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5年1月4日主動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投案,并于當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榆區檢訴刑訴(2015)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笑秋、馬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30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接到一男子(基本情況不詳)電話后,將該男子放在榆陽區二街中心廣場一石像旁草叢里的"陜西省榆林市定額專用發票"五本,共計二百五十份(面額合計十二萬五千元整)取到并將該二百五十份"陜西省榆林市定額專用發票"送到榆林市高新區長泰國際大酒店交給買發票的男子(基本情況不詳)后,被告人張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民警抓獲。 經榆林市榆陽區地方稅務局認定,被告人張某持有的"陜西省榆林市定額專用發票"為偽造的發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榆林市榆陽區地方稅務局的證明、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之規定,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隨案移交的贓物偽造的"陜西省榆林市定額專用發票"五本,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劉文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孫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