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罪名詳解與相關法律規范
本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一、本罪的概念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發票,既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普通發票。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或接受服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收款或者付款憑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持有,不僅僅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有偽造的發票,而且包括行為人自己在家中、案發處保存有偽造發票等行為。即凡是行為人將偽造的發票置于自己實際上的支配之下的,無論其是否實際上持有偽造的發票,均可認定為持有。
本罪為行為犯,有持有行為的,即為犯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夠成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對本罪規定了2個幅度的法定刑: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相關法律規范
(一)刑法基本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公安機關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八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