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作為全球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英國極為重視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并就金融服務業的增值稅處理制定了一套完備的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營改增”試點工作中金融服務改革方案的困難,本文通過系統介紹英國金融服務的增值稅立法規定與實際處理,以期為我國提供立法參考。
一、英國金融服務增值稅處理的一般規定
根據英國《1994年增值稅法》附錄8與附錄9的相關規定,除個別類型的金融服務適用零稅率外,英國對于大部分金融服務都免征增值稅,即無需就該項金融服務給付繳納增值稅,但也無權就其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其中零稅率金融服務包括銀行發行見票即付票據和中央銀行之間或中央銀行與倫敦黃金市場成員之間互相給付金幣;免稅金融服務包括貨幣結算、貸款、提供分期付款融資工具、提供適格金融中介服務、證券或次級證券交易、賬戶運營、信托管理以及授權董事管理開放式投資公司的計劃資產。
二、英國金融服務增值稅處理的具體規定
為了進一步明確金融服務的具體內涵和相對應的增值稅處理方法,英國先后制定了《第701/49號增值稅公告:金融》和《增值稅金融手冊》,主要涉及下列服務類別。
(一)貨幣及相關服務
此處的貨幣包括在金融交易中用作法定貨幣的流通貨幣、銀行紙幣和硬幣。具體又分為貨幣交易、貨幣分類與清點、銀行紙幣的特定給付、準備性服務、家庭賬單支付服務、交易收藏性貨幣和投資性貨幣、外匯交易、清算和結算服務、自動取款機服務、經常往來賬戶、存款賬戶和儲蓄賬戶、就拒絕承兌支票或直接借記收取的費用、電子銀行和現金管理服務以及工資扣除等細類,每一細類的概念內涵、具體實例和課稅方法。
(二)貨幣擔保
貨幣擔保是指為了獲取對價而以簽章形式作出的文件,且該文件包含了支付一定數量貨幣的契約、承諾或保證內容,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匯票、財務擔保和本票。其中發行貨幣證券、發行或兌現旅行支票免征增值稅,但發行由銀行給付或進口的未簽發旅行支票將被視為辦公用品,按其價值繳納增值稅。而保證還債擔保和擔保債券能否享有稅收豁免,則要依據協議的確切性質加以判斷,但保證條款或供貨合同、貨物修理合同或貨物維護合同所涉及擔保無權享有免稅待遇。
(三)信貸及相關服務
首先,通過提供貸款、預付款、透支款項獲取利息收入作為對價的給付屬于增值稅免稅給付。其次,雖然分期付款融資通常與貨物給付相關,也可能基于分期付款購買合同、附條件銷售合同或賒銷合同的規定而提供,但如果給付人就分期付款融資工具收取了單獨費用并向客戶公開,則該給付免于繳納增值稅。再次,未明確允許客戶延期付款,且因客戶未在到期日還款而對其處以罰金,則該滯納金并非信貸給付的相應對價,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疇,而基于客戶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商品或服務價款所提供的即期付款折扣,無論是否被客戶接受,都應以折扣后的總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價值。然后,非信貸提供人作出的信貸管理服務給付應繳納增值稅,而信貸提供人在提供貸款的同時提供信貸管理服務,則無需繳納增值稅。其中由非信貸提供人提供的信貸管理服務主要包括信貸審查、資產評估、授權服務、代表貸款人對信貸申請作出決定、代表貸款人創設并保持信貸記錄、監控支付記錄或處理逾期支付,但不限于此。最后,信用卡、借記卡及簽賬卡各項服務費用的增值稅處理情況。
(四)債務及相關服務
債務及其相關服務主要包括債務轉讓、保理、債務談判、賬款催收和破產管理人服務五大類。
對于債務轉讓,如果轉讓債務是為了獲取對價且未設立抵押,則免征增值稅。 對于保理則較為復雜,包括發票貼現在內的保理在本質上屬于賬款催收的一種形式,屬于應稅給付,但保理人和發票貼現人在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中經常包含了預先償付部分債務價值的服務,與之相對應的對價則屬于免稅信貸給付。而根據追償權的有無,保理又可以區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在無追索權保理協議中,由保理人承擔違約風險,盡管保理服務的費用仍通常表現為管理費、保理費或服務費的增加,但就該項服務費用需要按照標準稅率繳納增值稅。
對于債務談判服務,如果將貸款人與借款人聚集在一起,并嘗試在其中間調解變更付款條件,則該項服務為免稅給付。對于由代理機構或相關人作出的賬款催收給付,屬于增值稅應稅給付,包括任何性質的賬款,無論其到期與否。對于破產管理人作出的服務給付,一般也屬于應稅給付。
(五)有價證券及相關服務
當發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目的是籌集資金時,則不屬于具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給付,但發行有價證券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在發行人的經營活動構成應稅給付的范圍內可以進行抵扣。就具體的增值稅納稅義務而言,免稅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出借、股票發行的包銷、隱名代理服務、全球托管以及證券交易的中介經紀服務,應稅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托管服務、登記服務以及咨詢、調查和估值服務。此外,出租、銷售證券交易所需的軟件、系統或提供電子數據服務以及與有價證券的發行、取得和處置相關但未能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資產評估、稅基評估、投資分析、市場行業調查、一般性金融投資建議、稅收、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通常不能豁免增值稅納稅義務。
(六)金融衍生品服務
作為金融工具的一種,金融衍生品的價格直接取決于作為基礎的商品、金融工具或貨幣的價值。其中金融期貨,基于短期利率期貨、指數期貨以及現金結算期貨的期權、股票期權、指數期權、場外期權期貨交易、利率互換、貨幣互換、金融點差交易(FSBs)、差價合約(CFDs)免征增值稅,交易所交易金融期貨所收取的保證金則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如果作為代理人、經紀人或其他中介機構給付金融衍生品可以享有增值稅免稅待遇,但要區分現金結算合同和非現金結算合同,適用不同的判斷規則。對于現金結算合同,需要滿足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現金結算的金融衍生品給付、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以及為合同的訂立從事了某些準備性工作的條件;對于非現金結算合同,則只需要滿足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現金結算的金融衍生品給付和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條件。
(七)中介服務
作為免稅中介服務給付人,需要將金融服務供需雙方聚集在一起、以中介人的身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行事,并從事了合同履行所需的準備性工作,包括設定合同條款或代表客戶進行交涉,但不包括行政管理或文書手續等一般性工作。其中與市場調研、產品設計、廣告、促銷相關的服務或類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免稅的范圍,而通常代表金融機構進行財務調查、有關公司金融的建議、獨立財務顧問(IFAs)等服務則屬于增值稅應稅給付。
三、英國金融服務增值稅處理的特殊規則
(一)黃金的增值稅處理
英國在《第701/21號增值稅公告:黃金》中將黃金區分為投資用黃金與工業用黃金,并對黃金以及投資黃金的給付、購買、進口等行為的增值稅處理進行了專門規定。
在享有增值稅納稅選擇權的情況下,投資黃金免征增值稅,其中投資黃金是指重量能夠為黃金市場所接受且純度在995‰以上的金條、金餅,以及純度在900‰以上且用作來源國或來源地法定貨幣的1800年后鑄造的金幣。除了投資黃金給付以外,授予他人占有投資黃金權利的給付即非特定投資黃金給付、投資黃金的貸款合同、互換合同、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以及代理人通過顯名代理的方式嘗試促成任何投資黃金給付、授予他人占有投資黃金權利的給付也可以享有增值稅免稅待遇。而中央銀行之間或中央銀行與倫敦黃金市場成員之間互相的黃金給付、取得黃金權利的給付和黃金之上部分權利的給付適用零稅率,但該黃金必須處于英國境內。
如果納稅人首次提供價值超過5,000 英鎊的免稅投資黃金給付,或者在連續12個月內向同一顧客提供免稅投資黃金給付的價值超過了10,000英鎊,則該納稅人必須在28天的時間內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進行申報。如果納稅人向另一增值稅納稅人提供了投資黃金給付或者自身直接生產投資金幣,則其可以選擇納稅以獲得進項稅額抵扣,并向當地的商業咨詢中心進行申報。但向非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投資黃金給付一律免稅,且在顯名代理的被代理人選擇就其提供的投資黃金給付繳納增值稅時,該顯名代理的代理人也可以選擇就其所提供的與前述投資黃金給付相關的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盡管一般而言,納稅人只能抵扣應稅給付過程中產生的商品和服務進項稅額,但在提供免稅投資黃金給付時,納稅人可以抵扣與給付直接相關的投資黃金購買費用、任何其他黃金(該黃金必須被用于加工成投資黃金)購買費用以及投資黃金加工費用,而直接生產、加工普通黃金成為投資黃金的納稅人還可以就這一過程中所產生的商品和服務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二)保險服務的增值稅處理
《第701號增值稅通知:保險》單獨規定了金融服務中保險服務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1. 保險交易的增值稅處理
保險交易包括經批準成為承保人的給付人所從事的《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項下規定的業務、特定的殯葬安排合同、機動車損毀保險和再保險。雖然根據保險合同收取的某些保費應當繳納保險費稅,但保險交易本身免于繳納增值稅。具體包括由被視為保險交易當事人而非保險相關服務中介機構的統保單持有人、互助保險協會、醫療和福利基金、船東保賠協會(P&I)所提供的給付、再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死亡可獲取殯葬費的特定殯葬安排、再保險合同規定下的損毀事故發生時提供援助服務的機動車損毀服務以及再保險合同中寫明的保證和擔保等服務給付。
如果納稅人在給付免稅保險的同時還作出了其他應稅商品或服務給付,則需要判斷該項應稅給付是否構成了一項獨立給付,還是作為復合給付的組成部分。在判斷時可以綜合考量客戶能否自由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而不購買保險,反之亦然;保險給付和商品或服務給付是否分別定價,若客戶只購買其中一項給付能否僅支付該項給付所對應的價款;客戶是否通過發票和相應的合同安排知曉了其從給付人處接受了不止一種給付。此外還要區分作為保險為主給付的一攬子服務組成部分而提供的額外附加服務,在第三方向承保人提供附加服務的情況下,如果由一方承保人(附加承保人)向另一與保單持有人(直接承保人)存在合同關系的承保人提供保險服務,則附加承保人向直接承保人收取的保費免征增值稅;如果該附加服務不是保險服務也不是非免稅服務和零稅率服務,則第三方向承保人提供的給付應當繳納增值稅。在承保人向保單持有人提供附加服務的情況下,如果該附加服務是保險服務,則視為每一個承保人都作出了免稅給付,整個給付都免征增值稅;如果該附加服務不是保險服務,卻由承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則要根據該附加服務是否為應稅給付以及承保人提供的一攬子服務的性質具體分析,如果承保人是根據保險合同外的其他獨立合同而作出了非保險服務的附加服務給付,則該給付更有可能是一項獨立給付而非保險給付的輔助給付,承保人可能需要就該項附加服務所收取的對價繳納增值稅。
2. 保險理賠的增值稅處理
在保險理賠中確定給付接受方尤為重要,從而可以確定有權享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主體。如果與理賠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給付是向被保險人作出的,且被保險人是已完成增值稅注冊登記的企業,則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一般進項抵扣規則來抵扣這些給付所產生的增值稅。如果與理賠相關的商品和服務給付是向承保人作出的,則需要按照部分免稅規則計算確定就上述給付所產生的增值稅可進行抵扣的金額。如果理賠過程中產生了其他費用,例如當雙方就理賠的合法性存有爭議時而產生的訴訟成本,則這些費用上的增值稅屬于相應的保險給付成本,能否就其抵扣增值稅取決于相關的保險給付是否有權享有進項稅額抵扣。在處理保險理賠時,承保人有時會先購買商品,然后再將其提供給被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承保人可以選擇抵扣這些商品的進項稅額,然后在將商品轉交給被保險人收取銷項稅額。同時,承保人可以選擇不主張進項稅額抵扣,也無需在將商品移交給被保險人時收取銷項稅額。
承保人有時會選擇通過更換受損商品而非支付修理費用的方式進行理賠,將受損商品進行出售并獲取價款。對于承保人出售受損商品的增值稅處理取決于被保險人本身是否需要在銷售受損商品時繳納增值稅,為此承保人需要確定被保險人的增值稅納稅身份和受損商品的增值稅狀況,即被保險人是否完成了增值稅注冊登記、受損商品能否享有增值稅抵扣權等。如果被保險人在出售這些受損商品時需要繳納增值稅,則承保人在出售這些受損商品時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被保險人不是登記注冊的增值稅納稅人,或者雖然是登記注冊的增值稅納稅人但在出售這些商品時無需繳納增值稅,則承保人在處理這些受損商品時也無需繳納增值稅。對于機動車的增值稅進項抵扣則有一些特殊規則,承保人需要確定所收回機動車的增值稅狀況。如果被保險人是登記注冊的增值稅納稅人但無權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承保人在理賠中收回的二手機動車在出售時無需繳納增值稅。但在經銷商的庫存新車受損的情況下,由于經銷商就這些轉銷的新車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承保人在處理這些受損的新車時需要繳納增值稅。承保人收回注銷的舊車作為廢舊金屬處理時,應當與其他商品一樣進行增值稅處理。如果被保險人在出售這些廢舊金屬時需要繳納增值稅,則無論該機動車屬于何種類別的回收可利用物,承保人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3.與保險相關服務的增值稅處理
如果作為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提供了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且以中介的身份從事上述活動,則該服務提供免征增值稅。但是作為“與保險相關的服務”,該服務必須與保險有著緊密關聯,而不能是偶然發生的。因此,與保險相關的秘書服務、一般的計算機服務并不在免稅范圍內。此外英國法律特別排除了以下服務的增值稅豁免:市場調研、產品設計、廣告、促銷或類似服務以及為上述服務的適用而收集、校對或提供信息,估值或檢驗服務,損失理算人、海損理算人、汽車評估員,調查員和其他專家人士提供的服務。
而具有資格的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所從事的與保險相關的服務包括:
(1)介紹服務
介紹服務是為需求保險服務的人與承保人或再承保人提供聯系,將其聚集在一起。免稅的范圍涵蓋了為促成保險或再保險合同的締結所進行的準備性工作。但是介紹服務的認定,不以保險合同的締結為必要條件。即使消費者決定不購買保險,或者承保人決定不承保風險,在此之前由中介人所提供的任何服務仍然可以享有增值稅免稅待遇。
(2)廣告服務
在某些情況下將特別排除在免稅范圍內的廣告服務與介紹服務區分開來是較為困難的。為了將兩者進行區分,如果作為保險中介人的企業在保險銷售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并且滿足以下三個標準,則其提供的服務屬于介紹服務:其一,該企業的報酬是根據每張成功購買的保險單來支付的;其二,該企業針對的是他們自己的客戶群;其三該中介人認可該保險產品或承保人。
(3)提供協助
一般而言,“協助管理和履行保險合同”被視作涵蓋了保險中介人提供的“與保險單的日常管理相關的服務”。例如,不斷確認更新投保人的信息,處理投保人改變投保的請求。通常由安排初始保險合同的中介人負責提供上述服務,并處理任何可能產生的索賠請求。但是隨著保險服務的發展變化,英國法院已經認識到“協助管理和履行保險合同”的定義比上述“日常管理工作”的類型更為寬泛多樣,并且包括了例如復審保險金數額和接聽特定類型熱線電話等服務。
(4)處理索賠請求
“處理索賠請求”通常是指中介人根據投保人的索賠請求可能提供的一系列服務,可能包括以下事項的組合:審閱文件有無正確填寫完整、確保索賠請求在保險單的范圍內、推進索賠請求進程、確保承保人聽取了是否披露的建議、與投保人就索賠請求的效力和數額達成一致以及安排解決方案的落實。
提供處理索賠請求服務也可能包括許多提供咨詢、調查或管理性質的工作要素,如果單獨提供具有這些工作要素性質的服務,需要征收增值稅,但當這些要素只是作為“處理索賠請求”服務的微小或輔助部分時,所有的服務給付都將免征增值稅。
(三)境外金融服務的增值稅處理
在確定金融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有無時還要根據服務給付發生地進行判斷。服務給付發生地是指提供服務給付的地點,也是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地點。如果服務給付發生地位于歐盟成員國境內,則該項服務給付就應當在該成員國而非其他任何國家境內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如果前述成員國不是英國,那么該項給付就不屬于英國增值稅征稅范圍。如果服務給付發生地位于歐盟之外,那么該項服務給付就被視為是在歐盟之外提供,從而無須在任何歐盟成員國內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這樣的給付被視為既不屬于英國增值稅征稅范圍,也不屬于歐盟增值稅征稅范圍。
由英國境內向外給付出售非特定貴金屬、非特定貴金屬硬幣、賬款追收、投資組合管理、保險與再保險服務、出售金融期貨、金融期權、信托、商品經紀人提供的商品期貨、商品期權中介安排等銀行、保險以及金融服務時,可以適用特殊規則,將該給付視為是在顧客所在地提供或接收的服務給付,從而將其排除在英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在顧客所在地無法確定、顧客所在地位于英國境內、顧客所在地位于另一歐盟成員國境內卻未基于商業經營之原因向其提供上述服務給付的情況下,該特殊規則不能被適用,向顧客所提供的一切服務給付的發生地都被視為在英國境內。
對于由境外向英國客戶給付的銀行、保險以及金融服務,則適用反向征收規則,將于顧客所在地的英國視為服務給付發生地,由顧客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按照所接受服務給付的價值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將該銷項稅額加入其自身的銷項稅額,同時按照增值稅一般規則,將該項服務的進項稅額加入其自身的進項稅額,但免稅給付和零稅率給付并不適用反向征收規則。
(四)可抵扣進項稅額處理方法
由于納稅人可能同時提供金融服務應稅服務與免稅服務,而只有與應稅服務相關的進項稅額才能享有進項稅額抵扣,為此就要規定如何確認可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英國《第706號增值稅公告:部分免稅》的規定,在確認可抵扣進項稅額時,主要有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步,需要對進項稅款進行直接歸屬劃分,識別出進項稅款是否為僅涉及應稅給付和其他含有可抵扣權的給付,還是僅涉及免稅給付。納稅人可以全部抵扣僅涉及應稅給付以及其他含有可抵扣權的給付中已使用或將要使用的購買所含的進項稅額。同時,除非滿足微量允許測試,否則納稅人不能抵扣僅涉及免稅給付或其他不可抵扣進項稅給付中已使用或將要使用的購買的進項稅額。
第二步,對剩余進項稅款進行分攤。剩余進項稅款,是指同時作出應稅給付和免稅給付的進項稅款。其中可抵扣的剩余進項稅款,需要與應稅給付及其他含有可抵扣權的給付相關。該稅款數額由按照部分免稅計算所得的結果決定。部分免稅分配方法,主要包括標準分配方法以及特別分配方法,例外情況為納稅人作出“國外”或“指定”給付。綜上所述,可抵扣進項稅款總額為歸屬于應稅給付以及剩余進項稅中可抵扣部分這兩者共同組成的進項稅款總額,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款則為直接歸屬于免稅給付以及剩余進項稅中免稅部分這兩者共同組成的進項稅款。但是基于微量允許規則,對于少量的免稅部分在免稅數額不超過平均每月625英鎊,或在相關期間內免稅數額不超過全體進項稅數額一半的情況下,納稅人可進行進項稅抵扣。
第三步,完成年度調整。年度調整是指在較長期間(通常為主體的部分豁免納稅年度)結束之時進行的計算調整。在每個納稅期間主體所申報的進項稅額都是臨時性的,其需要在較長期間(通常是一個納稅年度)結束之時進行審查,因為每個納稅期間都可能受到給付營業額以及進項稅總額的季節變化等多種因素影響。除此之外,年度調整還有重新確認在較長期間內所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對價和重新評估微量允許規則項下的免稅數額的目的。
在部分豁免分配方法上,英國規定了標準分配方法和特別分配方法兩大類。前者是按照納稅期間應稅給付不含增值稅的營業額占同一納稅期間給付不含增值稅的總營業額的比例來確定剩余進項稅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后者則是除標準分配方法外其它計算可抵扣進項稅數額方法的統稱,必須由納稅人提出附帶聲明的書面申請,以證明該方法自其申請有效日期起和在可預見的合理期間內保證公平,并得到英國稅收及海關總署的許可。
(五)資本貨物方案
在確認可抵扣進項稅額時需要進行年度調整,因此英國在增值稅體制下創設了資本貨物方案以專門針對資本項目進行增值稅調整,并在《第706/2號增值稅公告:資本貨物方案》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該方案,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就資本項目主張分期抵扣全部的進項稅額。納稅人在較長的時間跨度內可能將某項資本長期用于經營業務,并利用該資本進行不同的給付,其中可能包括應稅或免稅的商業活動,或者非商業活動。而只有當資本項目涉及到應稅的商業活動時才可能適用資本貨物方案。因此根據不同時間點資本項目的實際用途,資本貨物方案要求納稅人對其原始申報的進項稅額進行調整,調整的時間期限稱之為“調整期”。取決于資本項目的類型,調整期為5個年度或10個年度。
適用于資本貨物方案的資本項目包括:不含增值稅價值為50,000英鎊或以上的計算機及計算機設備,不含增值稅價值為250,000英鎊或以上的土地、建筑物、土建工程及翻新以及不含增值稅價值為50,000英鎊或以上的船、艇等船只和飛機,但排除專為轉售而收購、投資某項資產和收購或者投資某項資產完全用于非經營業務。由于資本貨物方案只適用于經營性資產的部分,因此納稅人需在資本貨物方案規定的調整期內計算該資產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以及應稅與免稅用途的份額。除了經營性業務之外同時進行私人或非經營性業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將其相關資產的全部或部分排除在其經營性資產之外而以私人資產或非經營性資產的形式持有,從而將相關成本排除出增值稅體系之外,因而也將不計入適用資本貨物方案的價值額度之內,不能獲得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