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2009年2月28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對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規定在罪名、客觀行為表現、定罪量刑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程度上的修改,最為引人關注的是增加了一項刑罰阻卻事由?,F行刑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使得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取得了一定的向前溯及的效力。本文擬對法院如何正確向前適用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作 出簡要分析,并對在法院沒有依照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刑罰阻卻事由的情況下如何維權進行說明。
一、我國刑法上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歷史改革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法體系的一項基本原則。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典均明確規定了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效力。如《日本刑法典》第六條規定,“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罰有變更時,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庇秩缥覈_灣地區《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后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于行為人之法律?!?/span>
(一)1979年刑法確立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我國的1979年刑法于1979年7月6日發布,1980年1月1日實施,也明確規定了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1979年刑法第九條規定,“本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 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睋艘幎?,1979年刑法施行前的行為,如果行為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直接適用行為當時的刑法;如果行為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1979年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的,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
(二)1997年刑法對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了修正和調整
1997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對1979年刑法作出了較大程度的修訂,其中,就把1979年刑法的第九條進行了修正和調整。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 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span>
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較1979年刑法第六條增加了對已決犯能否適用新法的規定。據該十二條規定,在新法施行以前,對于行為人的行為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的,新法不再對其向前追溯適用。自此,全國人大已陸續頒行了九個刑法修正案,均再沒有對第十二條的規定做出過修改或調整。
(三)我國的刑事司法解釋也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不僅刑法明確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我國的刑事司法解釋也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1]5號)。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適用當時已有的司法解釋;但是新的司法解釋對行為人更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已辦結的案件,新的司法解釋不再向前追溯適用。
二、如何正確向前溯及適用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
(一)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具有溯及效力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span>
據此規定,納稅人(不包含扣繳義務人)的行為符合逃稅罪的構成要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金,并已受行政處罰;
(2)納稅人在五年內沒有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
(3)納稅人沒有在五年內因逃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上述規定是法定的刑罰阻卻事由,相較于修正前的規定明顯有利于被告人,因此,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具有向前溯及適用的效力。
(二)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向前追溯適用的規則
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新法向前追溯適用需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對行為人的行為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即新法的施行早于生效判決的作出;其二是新法相較于舊法不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筆者結合刑事訴訟程序的三種形態,作如下總結:
1、已決犯
所謂已決犯,是指法院已經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生效判決的狀態。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新法施行前,法院已經對行為人作出了生效判決的,即新法的施行晚于生效判決的作出,新法不再具有溯及力。因此,當行為人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已經由法院作出構成偷稅罪的生效判決的,即便行為人滿足了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刑罰阻卻事由的適用條件,也不能對其判決進行改判。
2、未決犯
所謂未決犯,是指法院尚未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生效判決的狀態,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或抗訴的,也屬于未決犯。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新法施行 前,法院尚未對行為人作出生效判決的,即新法的施行早于生效判決的作出,新法可以向前溯及適用。因此,當行為人因偷稅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由法院作出判決的,行為人如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刑罰阻卻事由,法院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對行為人作出判決。
3、跨法犯
所謂跨法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持續性的狀態,且新法施行的日期處在行為人的行為持續期間內的狀態。對于跨法犯是否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該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高檢發釋字[1998]6號)的規定,對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開始,持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終了的行為,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所規定的入罪門檻較低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參照處刑較輕的1979年刑法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由于高檢發釋字[1998]6號文僅解決了行為人的行為跨越1997年刑法時應當如何處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卻確立了對跨法犯如何適用新舊刑法的基本原則。即對于行為人的行為跨越新舊刑法規定的,應當適用新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舊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更輕的,應當考慮參照舊刑法的規定酌情從輕處理。
偷稅罪是典型的繼續犯,其行為具有持續性的狀態。當行為人涉嫌偷稅的行為開始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終止于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不存在從舊適用刑法的問題,意味著法院的判決必然會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作出,法院應當直接適用刑法修正案(七)關于逃稅罪的規定。當行為人滿足刑罰阻卻事由的適用條件的,應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小結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相較修訂之前的規定對行為人更為有利。根據刑法第十二條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該刑罰阻卻事由對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未決犯具有優先適用的溯及效力。法院對行為人符合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的適用條件而不予適用,違反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當事人可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