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2022年以來,稅務部門公開的幾份文娛主播納稅人稅務處罰信息,針對違法行為描述地都比較模糊,未能充分發揮公開案例對社會大眾的警示教育作用,個別案例甚至于容易讓公眾產生誤解。 比如黃薇案,通告顯示黃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 比如鄧倫案,通告顯示鄧倫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4765.82萬元,其他少繳個人所得稅1399.32萬元。 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公眾很容易理解,本文暫不討論。但是對于兩案都存在的“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的違法行為,則不是那么容易理解,如果轉換收入性質就能偷逃巨額個人所得稅,那是否意味著不同類型收入間的稅負本身存在不平衡的問題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律法規層面先行著手,好在兩案違法行為都發生在2019年以后,也就是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實施后,我們先看法律規定,來明晰一些基本概念。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的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知悉第二條紅色字體所包含的四項所得構成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藍色字體是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用白話解釋就是掙的越多,稅率越高,交的稅也就越多。 由于個人所得分類中,利息股息和財產租賃、轉讓所得等與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具有顯著差異,不太可能存在兩者之間的轉換,可能發生轉換性質的的只有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轉換。 考慮到稅率高低,也不可能是經營所得向綜合所得轉換,只能是綜合所得向經營所得轉換,也就是最高稅率為45%的綜合所得向最高稅率為35%的經營所得轉換。 以黃薇和鄧倫為例,兩人作為主播和文娛界的頂流,刨除費用減除等因素,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毋庸置疑要適用最高稅率來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那么同樣的應納稅所得額,轉換收入性質僅會產生百分之十的稅率差。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