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自《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10月 1日起頒布實施以來,“聽證”這一新名詞被引入了法律程序。國家稅務總局為 了全面、準確地貫徹實施行政處罰工作,推動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保障廣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也是從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然而,稅務聽證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條件下舉行,當事人有何權利,恐怕很 多人還不太清楚。聽證亦稱聽證會,稅務聽證指的是稅務機關在作出一定額度的稅務行政處罰 前,聽取有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一道法律程序。聽證程序,允許當事 人與執法人員當面對質、辯論,對澄清事實,防止主觀臆斷,是有積極作用的,它既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對執法人員的隨意性起到制約 作用。當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 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先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 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 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在接到告知書三日內就享有了要求稅務 機關舉行聽證的權利,即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并非所有的稅務行政 處罰都必須舉行聽證,只有同時具備處罰金額(公民被罰2000元以上,法人 或其他組織被罰1萬元以上)和當事人有舉行聽證要求這兩個條件的,才可舉行 聽證會,但接到告知書三日內當事人沒有書面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具備上述條件但當事人認為處罰適當、沒有異議的,可以不聽證。
稅務聽證是國家賦予納稅人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權利,納稅人如 果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達到規定額度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可積極行使這一權利保護 自身合法權益?!?/span>
文章來源:中國稅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