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稅務行政處罰是納稅人違反稅務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應當承擔的稅務行政法律責任,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是必須在收到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視為納稅人放棄自己的聽證的權利,等于剝奪了為自己申辯的機會。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1日,H市稅務局稽查局向自然人A下發《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對其進行稅務稽查后,認定其2015年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繳納印花稅,由于轉讓的股權價值30億元,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應當繳納印花稅150萬,由于此150萬印花稅沒有按期申報,因此處以一倍的罰款150萬元。同時《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也規定了自然人A可以就罰款申請聽證。但是A沒有申請聽證,也沒有采取其他措施,一直到2018年2月25日,H市稅務局稽查局下發正式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A在15日內繳清印花稅150萬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A繳納印花稅的罰款150萬元。
A此時才予以重視,雖然最終經過幾番波折,在行政復議階段H市稅務局和稽查局認可了A的意見,最終決定對A只征補印花稅30萬,罰款0.5倍即15萬。
分析點評:
本案中,稅務機關最終采納A的觀點,主要是因為稅務機關在稽查階段沒有掌握全部的資料,雖然A公司2015年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價值是30億元,但是A只占其中的20%,即只有6億元屬于A轉讓的部分,其他24億是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價值。所以只需要就A轉讓部分對應的征收印花稅即可。
雖然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A仍然走了很多彎路。
A如果在2018年1月21日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時申請聽證,在聽證時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和陳述、申辯,如稅務機關采納后,就會只對其應繳納的30萬印花稅下發處理決定,A也不必再專門就《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
A在后續收到應當繳納150萬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時,如果不服,只能先提行政復議,而提起行政復議則必須先把150萬元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繳清,如果A無足夠的現金繳清150萬及相應的滯納金,那么A很可能無法進行有效的救濟,即使150萬不應該由A繳納,也會“有苦說不出”。而且就算A有足夠的現金繳納,也會失去150萬資金的占用利息。
因此對于當事人而言,應當有效的利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爭取在行政處罰聽證階段化解稅務爭議,避免造成更大的經濟和時間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