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對持有新債權的個人處置受讓的債權所實現的的利得是否納稅呢?
首先,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對于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個人處置受讓債權的所得為處置收入扣除取得的成本以及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對個人取得“打包”債權后,分次處置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分次處置債權的,在分次處置的成本扣除上,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舉例:王先生以700萬元取得一項“打包”債權:對某房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1200萬元,對李某個人的應收款項800萬元。王先生于2021年1月通過多種途徑追回房地產公司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的資產,發生審計評估費10萬元、訴訟費5萬元,繳納稅金35萬元。預計對李某個人的應收款項難以追回,2021年2月王先生將該債權以200萬元現金轉讓給某投資公司。王先生取得“打包”債權后分次處置,應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于2021年1月追回房地產公司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的資產,處置債權的成本費用=700×1200÷(1200+800)=420(萬元),允許扣除的稅費=10+5+35=50(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420-50)×20%=106(萬元)。
王先生于2021年2月以現金200萬元轉讓對李某個人的債權,取得債權的成本費用=700×800÷(1200+800)=280(萬元)。由于處置該筆債權的收入200萬元低于取得該筆債權的成本費用280萬元,因此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王先生處置這項“打包”債權,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6萬元。
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債權轉讓并不是增值稅征收的范圍,所以轉讓取得的債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黃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