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隨著近兩年疫情的不斷反復肆虐,使得我們整個大的濟環境不斷下行,老板們一方面要面臨如何去更好的經營企業,還要考慮企業的利潤如何可以自由支配,這也是為什么現在很多老板青睞使用“家族企業”來進行投資設立企業。 通常,投資者分為自然人、法人。今天就來討論一下不同的投資者身份,投資不同的企業類型(境內),分紅所得如何計稅。 一、自然人投資的分紅涉稅情況 (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也就意味著企業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金額才能對股東進行分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在第六條里又對計稅依據進行了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投資的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span> (二)投資合伙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解釋,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也就是說最高稅率,可以達到35%。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法人投資的分紅涉稅情況 (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同時第八十三條指明:第二十六條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來,法人股東直接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得分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合伙企業 如自然人投資合伙企業中提到: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因此法人作為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相關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并入企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span>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由于合伙企業本身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應該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居民企業,所以法人合伙人經過合伙企業一層后應不屬于直接投資居民企業。筆者認為同為利潤分配的投資收益,法人合伙人若直接投資于企業則為免稅所得,而通過的合伙企業投資的企業可能不能作為免稅所得。 由此我們會發現以不同的股東身份,投資入股不同的企業類型(境內),分紅的計稅還是有很大不同,具體實務中,在投資之前不僅要考慮經營風險,還需要根據自己的需求并依據法律法規去考慮以什么樣的身份,投資什么類型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