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PPP項目生命周期往往長達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政企雙方應在當前的稅收政策下預判并確定未來整個生命周期的稅務處理。在PPP項目中涉及的稅主要為增值稅、稅金及附加、所得稅等,其中增值稅對全投資內部收益率產生比較顯著的影響,增值稅的風險分擔也因此常常成為社會投資人重點關注的因素之一。
本文從增值稅角度,根據現有稅收政策,在“兩標并一標”下,社會資本承擔建設項目職責時,對項目公司與建筑企業的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同時筆者也建議在PPP項目財務測算中,將增值稅進項稅額作為成本項納入測算范圍,政府以目前的增值稅稅率通過內部收益率形式進行包干,運營期間政府僅承擔增值稅稅率增加的風險。
一、項目公司與建筑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由此可見,建筑企業對于甲供工程的計稅方式具有選擇權,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當社會資本承擔建設項目職責時,社會資本應利用現有政策對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減少項目公司或者建筑企業的應納增值稅。
1、項目公司的角度
假設項目公司購買的建筑安裝工程含稅額為1億元,其中可以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含稅額為A,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如果系包工不包料的甲供工程方式,則建筑企業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建筑企業可以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項目公司進項稅額臨界點的計算如下:
(1)包工包料的方式:
項目公司取得進項稅額=1*11%/(1+11%)=0.0991
(2)甲供工程的方式
項目公司取得進項稅額=A*17%/(1+17%)+(1-A)*3%/(1+3%)
(3)假設兩種方式下進項稅額相同,則
A*17%/(1+17%)+(1-A)*3%/(1+3%)=0.0991
A=0.6023億元
當項目公司直接采購獲得17%進項稅額專用發票含稅額占總的工程額比例大于60.23%,宜采用甲供工程方式,可取得較高的進項稅額。
2、建筑企業的角度
假設工程總額為1億元(含稅),建造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建筑企業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動力價款為Y(含稅),適用稅率一般為17%,則建筑企業應納增值稅臨界點的計算如下:
(1)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11%/(1+11%)-Y*17%/(1+17%)
(2)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增值稅=1*3%/(1+3%)
(3)假設兩種方法下應納增值稅相同,則
1*11%/(1+11%)-Y*17%/(1+17%)=1*3%/(1+3%)
Y=0.4816億元
若建筑企業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動力價款占工程總額的比例大于48.16%,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應納增值稅較少。
3、結論
(1)當工程材料含稅額大于60.23%時,項目公司選擇甲供工程,建筑企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2)當工程材料含稅額為工程總額的48.16%~60.23%時,項目公司選擇包工包料,建筑企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3)當工程材料含稅額小于48.16%時,以有利于項目公司角度,采用包工包料,則建筑企業只能選擇一般計稅;以有利于建筑企業角度,項目公司采用甲供工程,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
二、不同計稅模式下的項目公司與建筑企業總體增值稅稅負
“在兩標并一標”的情況下,項目公司承擔建筑職責,在政府付費模式下,建設階段采用一般計稅模式下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是11%,運營期運營收入的稅率變成6%(暫定),11%與6%中間存在5%的稅率差,造成整體上進項稅抵扣不充分。在抵扣不充分的情況下,我們討論不同計稅模式下項目公司與建筑企業總體增值稅稅負情況。
假設PPP項目建設期2年,運營期10年,項目總投資為2億(含稅),工程材料占40%,據前者分析,項目公司采用甲供工程,建筑企業可選用一般計稅或簡易計稅。一般計稅模式下,建筑企業的應納增值稅為(億元),項目公司的應納增值稅0(抵扣不充分),項目公司和建筑企業總體稅負為0.082億元。
簡易計稅模式下,建筑企業的應納增值稅為(億元),項目公司的應納增值稅為0(抵扣不充分),項目公司和建筑企業總體增值稅稅負0.023億元。
由上可知,在項目公司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采用甲供工程時,簡易計稅模式總體增值稅稅負較一般計稅模式低,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項目公司和建筑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有利的計稅模式。但是由于目前PPP項目投資大、運營期長特點,項目公司大量的進項稅額將占用社會資本較長的資金時間成本,因此在實際談判中,增值稅稅收風險分配成為政府與項目公司不可回避的要點。
三、政府與項目公司增值稅稅收風險分擔
目前實操中部分項目增值稅采用實報實銷方式,這種方式意味著增值稅的風險全部由政府方承擔,根據風險共擔原則,筆者建議PPP項目中增值稅稅收風險處理如下:
(1)總投資含稅。根據《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規定,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即最終工程造價是含稅價。
(2)納入內部收益率現金流量表測算。目前許多PPP項目財務測算根據《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將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未將增值稅納入項目投資現金流量表進行測算。鑒于一般項目增值稅進項稅較大,充分抵扣時間較長,建議增值稅進項稅額作為成本項,實繳增值稅作為現金流出,納入現金流量表測算。
(3)保持一致性??偼顿Y含稅,則政府補貼為含稅額。
(4)風險共擔。原則上政府只承擔增值稅稅率變動風險,不為項目公司混亂的稅務管理買單。當增值稅納入內部收益率現金流量表測算時,政府僅對當時的增值稅稅率包干,即內部收益率已考慮增值稅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在實際運營期間,當運營期第N年增值稅銷項稅率增加至T%時,則政府應對項目公司進行額外補貼,年補貼增加額為(x為合同簽訂時的增值稅銷項稅率,Y為原年含稅補貼額)。
(作者: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