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近日,某上市公司一則關于收到退稅的公告著實吸引了我的注意。具體情況是這樣的,該上市公司公告稱,因證監會認定公司2015年度虛增利潤1000萬元,公司在進行會計更正后,經申請,稅務機關于近日退還公司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250萬元。
雖然“250”這個數字在傳統認知里有點不那么招人待見,市場交易中也很少見到這樣的成交價格,但畢竟是一筆真金白銀,而且涉及公眾股東的利益,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自然免不了要廣而告之。從另一個角度看,哪怕在造假的時候可能沒想到終有一天會東窗事發,但相關人員能夠及時提出申請退稅,儼然有一副踐行“勤勉”、“盡責”的職業風范。
業績造假多繳的稅居然可以退?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沒有問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本唧w到這個案例上,公司2015年年報虛增利潤1000萬元,按25%的稅率就是多繳納了250萬元的所得稅。而公司業績造假被確認,則是在2018年5月10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此時限計算,的確符合三年的要求。而且,根據相關條款,還可以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只是此次退稅操作中稅務機關有沒有“還本付息”,未見公告而已。
盡管是符合法律的條文,但真操作起來,的確有點顛覆大家的三觀。眾所周知,目前A股對上市公司業績造假行為的懲處力度,早就為人詬病?!绊敻?0萬”的罰金標準,更被認為是在變相鼓勵上市公司造假違規。每虛增1元錢利潤,在市盈率這個催化劑的作用下,財富效應可以獲得數倍甚至數十倍的放大。之前坊間流傳過一個段子,某上市公司管理層聚餐,買單的時候董事長就提議由在座的持有股份在X%以上股東AA分攤,理由便是如果把餐費計入管理費用會影響當期利潤,持股比例高的股東損失會更多。顯而易見,在業績造假這件事上,大股東的動機更強。那么問題來了,虛增利潤會增加稅負,這本來是制約業績造假的成本因素,但法律似乎給他們開了放行的綠燈,上市公司輕松獲得了一份“期權”--以支付最高60萬元的罰款作為權利金,獲得一份享受業績虛增帶來所有好處的機會,甚至事情敗露也無關緊要,多繳納的稅金可以申請如數奉還,而且連本帶息。
《稅收征管法》和《證券法》是兩部互相獨立的法律,在實操中也對應不同的適用領域。在稅法框架下,涉及退稅的環節是維護市場主體利益的需要,而《證券法》也在力所能及地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盡管總是被人詬病處罰力度太低。兩部法律在A股遭遇后,居然就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尷尬結果。
征管法只強調納稅人多繳稅款三年內發現就可以退,沒有說納稅人故意多繳稅款就不能退,也就是說,該條款所強調是多交稅款的事實,至于為什么多繳不在考慮范疇,所以這家上市公司才能申請退稅,而征稅機關,也只能依法予以返還。
如此勵志的故事,已經因業績造假退市的欣泰電氣,以及即將因業績造假退市的金亞科技、康得新,還有創出300億銀行存款消失記錄的康美藥業等公司,是不是也可以爭取一下去稅局申請退稅、盡可能地“維護”公眾股東的利益?我不知道這算不算黑色幽默。
文章來源:中國稅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