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現為第一稽查局)對北京衛生法學會的涉稅情況實施稅務檢查并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北京衛生法學會2011年至2014年8月未與離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雇傭合同,未按規定按照勞務報酬稅目代扣代繳離退休返聘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共計1005484.21元,并于2017年10月23日對北京衛生法學會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違法行為處以1倍的罰款共計1005484.21元。北京衛生法學會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西城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
北京衛生法學會觀點
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是北京衛生法學會的下屬機構與事實不符,北京衛生法學會不屬于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主體屬于代扣、代繳義務主體。
第一稽查局核算個稅應繳納稅額的,未與納稅義務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況,未考慮納稅義務人存在的差異性,導致核算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不準確。
第一稽查局觀點
醫調委不是獨立的民事和稅收行政法律責任主體,且未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不能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北京衛生法學會設立醫調委,負有代扣代繳相關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其在賬薄中核算相關人員的工資、勞務報酬,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已自認是醫調委相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北京衛生法學會聘用離退休人員,不符合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條件,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院判決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內容并無不當。
要點提示
1、個稅代繳義務人的認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本案中,醫調委屬于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建立賬戶,也未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資格。北京衛生法學會設立醫調委,且醫調委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支出等均使用北京衛生法學會賬戶,證明北京衛生法學會是離退休人員勞務報酬的實際支付方,作為支付方擁有天然的個稅代扣代繳義務。
2、應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本案中,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條件,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以“勞務報酬”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根據北京衛生法學會提供的賬簿、工資表計算其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金額。
版權說明
本案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