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般而言,視同銷售是稅企差異的結果,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的核算口徑不同所產生的會計收入與稅收收入的差異。即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依據稅法的規定,稅收上應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存在視同銷售行為;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但二者在確認視同銷售時存在一定差異:
?。ㄒ唬┰鲋刀愐曂N售是為了避免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維護增值稅“環環征、環環扣”征收鏈條的完整;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所得稅,視同銷售是為了體現貨物所有權在不同法人之間的權屬轉移以及稅法的公平。
?。ǘ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采取列舉法確定視同銷售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則是采用概括法的方式明確視同銷售范圍;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均采取列舉法確定視同銷售范圍。
?。ㄈ┰鲋刀惖囊曂N售包括:(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基本上是對實施條例的重復和細化:(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ㄋ模┰鲋刀惖囊曂N售行為應在會計處理上得以體現,即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應體現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無需在會計處理中體現,只是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調表而不調賬,在會計利潤中不反映視同銷售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