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也引入了個人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概念。這不禁讓大家想起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其他稅種對視同銷售的規定。那么同樣是視同銷售,各稅種規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關鍵點有什么區別呢?
一、個人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論:個人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判定的標準是財產轉讓,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強調是否取得有償轉讓收入。
二、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ǘ╀N售代銷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ㄆ撸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ㄒ唬﹩挝换蛘邆€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ǘ﹩挝换蛘邆€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ㄈ┴斦亢蛧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樾?。
結論一: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貨物,強調的一是財產轉讓,所有權發生轉移,二是發生了增值;三是沒有發生增值,但征稅機關或納稅主體發生了變化(且一般不屬于終端消費)。但是,同樣不強調是否取得有償轉讓收入。
比如:1、將自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或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所有權并未轉移,即使有隱藏的增值,也不需要視同銷售,待以后終端產品銷售一并納稅即可。
2、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貨物。若是視同買斷,那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應當視同銷售,移送時開票納稅;若是收取手續費代銷,在受托方將貨物賣出,收到代銷清單時表明所有權轉移,此時視同先銷售給受托方,受托方視同購進后出售。并不是在未確定所有權轉移前就要視同銷售。
3、在境內不同縣(市)統一核算的機構之間轉移貨物用于銷售??偡謾C構之間異地轉移且用于銷售的,雖然移送時沒有對外轉移所有權,也沒有發生增值,但是征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需要視同銷售各自納稅,保證稅源,以后分機構銷售后產生增值再納稅并可抵扣進項。如果異地移送不是用于銷售,而是自用等,所有權不會轉移,也不會產生增值,不需要視同銷售。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資產交換、抵債、分配、投資、無償贈送,自產、委托加工的產品理論上講都發生了增值,按增值稅的征稅原理,即使沒有取得實際的資金流入,也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5、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資產交換、抵債、分配、投資、無償贈送,所有權已經轉移,而且一般都要作價評估,原則上都會產生增值,按增值稅的征稅原理,也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6、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雖然所有權已經轉移,但是一般不會產生增值,不需要視同銷售,直接將進項稅額轉出,也不會造成大的稅源流失。
注意: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均為不含增值稅的平均銷售價格。若屬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受托方同類價格的,需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
結論二:增值稅中的視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僅指無償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包括自然人。不動產、無形資產用于投資、抵債、分配、交換屬于有償轉讓,直接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規定按視同銷售。外購的不動產、無形資產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一般沒有增值,不需要視同銷售,但進項也不得抵扣(注意:共用的可以抵扣);自建的不動產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一般會增值,需要視同銷售。
結論三:增值稅中的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僅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的應稅服務(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自然人無償提供的應稅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納稅。提供服務用于抵債、交換等,也屬有償提供,直接納稅。向本單位職工提供的服務(包含福利)不論有償無償、不論外購還是自行提供,都不屬于應稅范圍,不需要納稅,進項稅額原則上也不得抵扣。自行提供服務用于個人消費,屬于應稅行為,且原則上有增值,應視同銷售;外購服務用于個人消費,一般沒有增值,不視同銷售,也不得抵扣進項。
另外,企業重組涉及的貨物、財產轉移不征收增值稅。
注意:發生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服務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價格: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三、消費稅中的視同銷售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結論:消費稅屬生產環節納稅的單環節征稅稅目,消費稅的視同銷售僅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自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是銷售還是自用都需要征稅,進入流轉環節將不再納稅,因此它不以所有權轉移為標準,也不管有沒有增值。自產后銷售的按規定交納消費稅,自產自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要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自產自用于應稅消費品的,領用環節不需要視同銷售,在終端應稅消費品銷售時一并繳納。
注意: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四、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獎勵、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用于交際應酬;
?。?)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對外捐贈;
?。?)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結論: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若是貨物、財產,以所有權轉移為標準,不分是外購還是自產,只要所有權轉移就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是勞務或服務,雖然沒有所有權轉移可言,發生條例規定的情形也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中未提到資產投資,如果資產投資形成非企業合并,投資資產也應當視同銷售;形成企業合并若構成特殊重組的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構成一般重組的則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59號)。
注意: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五、土地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結論:土地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也是以所有權轉移為標準來確定。但是對用于投資的,還應注意: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重組涉及的房地產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的視同銷售收入應按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執行。即: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納稅人安置回遷戶,其拆遷安置用房應稅收入和扣除項目的確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執行。
六、資源稅中的視同銷售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結論:資源稅屬于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環節征稅稅目。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不論是銷售還是自用都需要征稅,因此它不以所有權轉移為標準,也不管有沒有增值。開采和生產后銷售的按規定交納資源稅,自用于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要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自用于應稅產品的,領用環節不需要視同銷售,在終端應稅產品銷售時一并繳納。
綜上所述,六個稅種均有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情形也是很相似,但是判定的依據卻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