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近日,有朋友問起關于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問題,我談一下我的觀點,歡迎批評指正。
什么是善意取得虛開發票,增值稅如何處理?這個是有明確法律文件規定的。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對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規定說的很清楚,并且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依然是允許做進項抵扣的。當然,如果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也就取得了合規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也就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爭議問題,我們這里重點探討無法重新取得合規發票問題。
在總局今年28號公告出臺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近些年,在處理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案件涉及企業所得稅方面的主流觀點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然,也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不允許給予稅前扣除,理由是無法取得合規發票。
總局今年28號公告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了補開換開發票的規定,以及無法補開換開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的補救措施,我認為,對于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無法提供合規憑證提供了一個指引,希望28號公告能消除稅務機關內部處理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稅前扣除問題的爭議,這實際上也是對善意取得虛開發票企業的一個有利政策。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ㄒ唬o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ǘ┫嚓P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ㄈ┎捎梅乾F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ㄋ模┴浳镞\輸的證明資料;
?。ㄎ澹┴浳锶霂?、出庫內部憑證;
?。┢髽I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