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判斷條件不同
(一)異常憑證按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
依序判斷:1. 先確認開票方為走逃(失聯)企業;2. 再確定違規情形;3. 違規情形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二)善意取得虛開專票按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
四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1. 真實交易2. 銷方本省專票3. 票實相符4.無證據表明購方知道銷方專票是非法獲得。
否則,即為非善意取得:如條件1為假,則按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處理;如條件2不符,則按國稅發[1997]134號第二條、國稅發[2000]182號第二條處理;如條件3不符,則按國稅發[2000]182號第一條處理;如條件4有假,則按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國稅發[2000]182號第三條處理。
二、該份專票處理不同
列入異常憑證的這份專票,其本身可能仍會獲得抵扣。所以,即使列入了異常憑證,仍要及時勾選認證;而善意取得的這份專票本身已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抵扣憑證。
三、其他不同見下表
欄 目 | 異常抵扣憑證 | 善意取得虛開專票 |
定 性 | 未定性 | 定性銷售方虛開 |
取得對象 | 走逃(失聯)企業 | 虛開專票銷售方 |
當期處理 | 暫不抵扣 | 不得抵扣 |
后期處理 | 納稅人提請核查; 走逃(失聯)解除 | 重新取得專票; 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非法取得 |
四、異常憑證可能會轉化為善意取得虛開專票
如果稅務機關查實走逃(失聯)企業屬于虛開發票,購買方取得的異常憑證,就要按國稅發[1997]134號、國稅發[2000]182號、國稅發[2000]187號來判定為善意取得或非善意取得。
五、均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按76號文件理解,只需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的當月作不抵扣或進項轉出處理,未規定加收滯納金。
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
異常憑證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異常憑證是尚未定性的票據,是否違規有待核查。對于增值稅來說,僅不符合增值稅“以票控稅”的形式要件而暫時不得抵扣,且異常憑證本身能否繼續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也是待定。
對于企業所得稅來說,只要異常憑證尚未被定性為違規,仍是合法有效的票據。因為按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來理解,只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形式、來源確定為違規的,才不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在稅務機關證明異常憑證為虛開后,才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但是,異常憑證所記載的購進業務能否稅前扣除,取決于該筆業務是否真實,是否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異常憑證不能決定該筆購進業務能否稅前扣除。
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為虛開的專票不是合法有效憑證。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但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票所記載的購進業務能否稅前扣除,取決于該筆業務是否真實,是否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票不能決定該筆購進業務能否稅前扣除。
實務中,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仍有“以票控稅”的慣性思維,沒有合規發票這一形式要件就不得稅前扣除。但在司法判例中,發票不是證實該筆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是否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唯一要件,唯票扣除的敗訴案例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