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爭議案
1、企業實際發生的,且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但需要有證明材料。債權投資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依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條,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2、企業資產損失采取申報制,主要包括清單申報項和專項申報項。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以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3、偷逃稅款需要有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企業按規定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并予以稅前扣除,不具有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
(二)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獲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案
1、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進項稅款仍可抵扣;不能重新取得的,不能抵扣進項稅款,已抵扣的需要轉出。
2、所得稅方面,增值稅發票并不是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依據交易合同、資金往來憑證等資料足以證明相關成本費用真實發生的,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三)私設賬戶偷逃稅款案
1、企業私設賬戶、少列收入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企業要承擔偷稅責任。
2、稅務稽查局應當在取得交易合同、出庫單、入庫單、運輸憑證、資金往來憑證等資料后,才能對私設賬戶內的收入是否為經營收入進行認定,與實際經營無關的資金,不能認定為賬外收入。
3、在計算因隱瞞收入而需補繳的增值稅時,需要考慮應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債權轉讓方納稅義務人身份爭議案
1、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重要內容之一,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又稱不可爭力,是具體行政行為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的不可改變力;實質確定力又稱自縛力,是具體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而言的不可改變力。
2、一般而言,私法落實的是憲法的自由原則,而稅法更多的是展開了憲法上的平等原則。稅法上所使用的概念,除非稅法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得為私法不同的解釋,以維持法律秩序的統一性。稅法與私法接軌的表現形式為“以承接私法為原則,以調整私法為例外”。當交易形式與實質相一致時,稅法直接承接私法秩序即可;當交易形式與實質背離時,為了維護稅法追求財政收入與負擔平等的目的,稅法則會徑直對私法秩序進行調整,即實質課稅原則。
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應遵循法際尊重、法際中立、法際安定的價值判斷。
(五)因銷售折讓、銷售折扣調增企業所得稅案
1、銷售貨物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商業折扣即折扣銷售,可按折扣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由于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通常情況下,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已經確認之后,應當直接沖減當期銷售收入。(開紅字發票沖減)
2、實物折扣類似于商業折扣,但從稅法上看,實物折扣是一種視同銷售行為。
3、累計銷售折讓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后,給予其各購買方相應的價格優惠。在實務中,企業大多不采用現金返還的形式實行累計銷售折讓,而是一般直接用所銷售的商品作為返還對象。該返還是在收入已經確認之后,故累計銷售折讓不是實物折扣,而是類似于銷售折讓。售出商品質量不合格只是發生銷售折讓的一種情形,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貨達到一定數量,或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售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售方均可開具紅字發票沖減收入。
(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爭議案
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仍負有申報義務。按照國稅發[2008]30號文第9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第14條第3款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額額方式的,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七)濫用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避稅案
根據國稅函[2009]601號文的規定,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者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代理人、導管公司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判斷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原則以及防止偷漏稅原則。
(八)外資企業轉讓定價特別納稅調整案
1、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調整中既要判定企業在交易中的價格及利潤水平低于同行業,同時還需通過可比數據確定企業合理的價格利潤水平,并據此進行轉讓定價調整。而可比數據信息作為定價調整的依據,其數值的多少直接影響企業最終的經濟利益和納稅義務,為轉讓定價調整的核心證據。
2、稅務機關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但并非可以不向行政相對人履行舉證責任。
3、論證稅務機關核定的行業利潤水平過高時,可從行政執法的合理性、轉讓定價的可比性、利潤影響因素的復雜性、可比數據篩選的主觀性與雙方認可性等角度進行。
4、企業在制定自身的轉讓定價政策時,應遵循“合理商業目的“和”獨立交易原則“,保證轉讓定價的合規性。
可比數據信息資料屬于轉讓定價調整中的核心證據,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前列支土地開發補償款爭議案
根據《偷稅案件行政處罰標準(試行)》(國稅稽函[2000]第10號),對偷稅案件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處罰幅度如下:
序號 | 處罰幅度 | 情形 |
1 | 2-5倍 | 納稅人采取擅自銷毀或者隱匿賬簿、會計憑證的手段進行偷稅的 |
2 | 1-3倍 | 1、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的; |
3 | 0.5-2.5倍 | 1、虛列成本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 |
4 | 0.5-1.5倍 | 1、實現應稅收入、項目不按照規定正確入賬且不如實進行納稅申報的; |
5 | 0.5倍以下 | 納稅人偷稅有本標準未列舉的其他情形的,處以偷稅數額0.5倍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注:
1、納稅人實施二種以上偷稅行為的,應當根據各偷稅數額依照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分別確定處罰數額。
納稅人同一偷稅行為涉及本標準規定二種以上情形的,依照較高檔次確定處罰。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初次實施偷稅行為,但能夠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并及時補繳所偷稅款及滯納金的,應當根據其偷稅手段依照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最低限處罰。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以內從重處罰:
(1)因偷稅被處罰又采取同樣的手段進行偷稅的;
(2)妨礙追查,干擾檢查,拒絕提供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阻撓他人提供情況的;
(3)為逃避追繳稅款、滯納金而轉移、隱匿資金、貨物及其他財產的。
4、偷稅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在損失的,經省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批準,可以在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以上加重處罰,但不得超過《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高處罰限度。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階段少繳稅款涉嫌偷稅案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其稽查的對象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旨在查處違反納稅義務,偷逃稅款的行為。該規定說明,只有納稅義務確定,納稅行為完成后,才能夠啟動稽查程序,對履行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調查。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機關采取了預征和項目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即先按照一定方法預征所得稅,待項目清算時確定最終計算應納稅額。匯算清繳應予確定的第二階段納稅義務需要待匯算工作完成后才能確定。企業匯算工作因稅務機關的調查而被擱置,其匯算清繳并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序仍然處于中間狀態,納稅義務的內容未最終確定,企業并不構成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完整納稅行為,而僅作為納稅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存在。公訴方選擇納稅過程的部分環節來認定企業構成逃稅,而忽略其賴以存在的完整事實,是不適當的。
(十一)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爭議案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企業會計處理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實際發生即可扣除,并不要求實際支付。
2、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不僅限于發票,借款合同、判決書等均可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憑證≠發票,憑證包括自制憑證(如記賬憑證、領料單出庫單等)、外來憑證(如發票、銀行收付款通知單)和其他憑證(如公文批件、合同協議、裁判文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