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某上市公司2019年7月22號發布《某消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書》,其中對返利的稅務和賬務處理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5.返利
?。?)稅務處理
對于現金返利,公司按季度計算經銷商的返利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時扣減銷售收入。對于實物返利,實物作為視同銷售的方式處理,按銷售價款繳納增值稅。發行人返利相關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稅務處理經地方稅務局確認,不存在稅收風險。
?。?)會計處理
1)現金返利的會計處理方式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營業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紅字)
2)實物返利的會計處理方式
實物返利的計提: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實物返利的兌現:
借: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注:以上是該上市公司招股意向書中內容。
二、分析:
1、返利相關的稅務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2、返利的實質分析
返利的實質是折扣,屬于事后折扣,即在一段時期的銷售額度實現后才能獲得的折扣,無法滿足開在一張發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因此采取開具紅字發票的措施解決。
因此,無論是現金折扣還是實物折扣,均需按照文件規定執行,銷售方沖銷收入與銷項稅額,采購方沖減成本與進項稅額。同時,另一方面,用于返利的貨物,銷售方按照正常的銷售進行處理,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申報銷項稅額,采購方取得專票用于抵扣。
注意:這是兩個環節,不宜混同。
3、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下:
在實物返利的情況下,賬務處理如下:(返利額不含稅100,稅額13)
1)銷售方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借:應收賬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銷售用于返利的貨物開具專用發票
借:應收賬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我們可以發現,最終剩余的分錄是: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那么能否即不需開具紅字發票,也不必開具藍字發票呢?個人認為不可,因為按照稅法文件規定,返利的處理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2)采購方
●取得紅字專用發票: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付賬款 113
●取得用于返利的貨物的專用發票
借:庫存商品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付賬款 113
我們可以發現,最終剩余的分錄是:
借:庫存商品 8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
那么能否即不需取得紅字發票,也不必取得藍字發票呢?個人認為不可,因為按照稅法文件規定,返利的處理需取得紅字專用發票。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一般來講,實物返利在稅務上的結果,銷售方銷項稅額互抵,采購方進項稅額互抵,貌似無需開具紅字和藍字發票,但是按照稅法相關文件規定,這樣處理的風險較大。
我們再回來看某上市公司對于實物返利賬務稅務處理:
實物返利的計提: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實物返利的兌現:
借: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此種處理的問題在于:
第一、沒有按照稅法文件進行紅藍發票的程序,賬務上也未體現相應的痕跡;
第二、某上市公司的增值稅是否多交了呢,采購方是否多抵扣進項稅了呢(不知視同銷售是否開具了專票)?
第三、實物用于返利,并不是視同銷售,用實物抵消了應支付的返利,這屬于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是有償銷售。
四、實物返利在新收入準則下的考量:
根據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返利屬于影響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在滿足“極可能不會發
生重大轉回”的前提下,應按照期望值法或者最大可能值法,計算出可能發生的返利概率金額,從而確定交易金額及將來分攤計入履約義務的金額。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第一條規定,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準則,因此,某上市公司現階段不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要求執行,并未違反相關規定,但是自明年開始,必須要執行新收入準則,在確認交易價格時,估計計算將來很可能發生的返利的最大值,也就是交易價格最可能的下限,在銷售將來可能發生返利的貨物時,不能全額確認收入,而應考慮將來返利的因素。
五、總結:
1、無論是現金返利,還是實物返利,均應嚴格按照稅法文件執行,用紅字發票的方式處理;
2、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票沖銷銷項稅額,與采購方取得紅字專票轉出進項稅額,這是返利的環節處理;銷售方開具返利貨物的藍字專票與采購方取得專票抵扣,這是另一個購銷環節,兩個環節不宜混同;
3、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內上市企業應執行新的收入準則,返利是可變對價的一種,在銷售時即應考慮返利對于交易價格(收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