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擔保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得出自然人取得的擔保收入無需征收增值稅的結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一條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新的74號公告將擔保收入列入個稅法下的偶然所得,而非勞務報酬所得或者利息所得,很快就有業內人士得出結論,個人取得擔保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用個人所得稅的稅目適用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本身就是緣木求魚,南轅北轍的事情。個人取得擔保收入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應稅銷售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當然應該由增值稅的政策制度說了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 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個人取得擔保收入是否在此列呢?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這里的財務擔保雖然沒有具體解釋,但是通常所稱的融資擔保應該屬于典型的財務擔保。
根據上述信息判斷,個人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擔保收入屬于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
舉例:自然人王喜為所在的公司提供對外融資擔保,收入擔保報酬103萬元,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文等增值稅制度規定,需要繳納103÷(1+3%)×3%=3萬元增值稅。(暫不考慮增值稅的附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