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1、對擔保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擔保人代償支出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一條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新的74號公告在稅收項目定性上將擔保收入列入偶然所得,本文以此定性為基礎進行討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這里每次取得的偶然所得收入額,不做任何扣除,構成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確認擔保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并不允許扣除納稅人的擔保代償支出金額。
舉例:自然人王喜為所在的公司提供對外融資擔保,收入擔保報酬103萬元,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文等增值稅制度規定,依法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3萬元增值稅(暫不考慮增值稅的附加稅費)。其不含增值稅收入額為100萬元,無論日后擔保人是否發生代償支出,都是按照100萬元作為基數去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取得擔保費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的關鍵是看擔保是否屬于條例所規定的應稅銷售行為。由于擔保本身肯定不屬于銷售貨物范疇,我們進一步結合營改增有關稅收政策進行判斷。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具體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這里的財務擔保雖然沒有具體解釋,但是通常所稱的融資擔保應該屬于典型的財務擔保。
根據上述信息判斷,企業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擔保收入屬于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峁┰贀H〉玫脑贀YM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符合90號文有關規定的,依法適用免征增值稅。